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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作案与多人作案与流动作案于与流窜作案分别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多种作案类型

1、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2、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用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3、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用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解释“,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流窜作案”的适用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拘留期限有较大影响

二、流窜作案相关知识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骚扰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这类案件,一般抓获难、查证更难,往往给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结伙作案指得是伙同他人实施同一犯罪行为(不要求固定),只需两人(或以上),而团伙是指3人或以上。

重视解决对流窜惯犯打击不力的问题,抓好查证处理工作。以往对于抓获的流窜惯犯,常常因为难于取证而屡抓屡放,客观上纵容了犯罪。这种情况必须注意纠正。对于查获的流窜犯罪分子,公安机关一定要认真做好调查审理工作,力求取得充分、确凿的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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