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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本文将从案例角度来解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关系。

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本文将从案例角度来解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间的关系。

案例

龚某与赖某系同村村民,因龚某与赖某的妻子张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被赖某发现。一日晚上八时许,赖某在邻居陈某家玩,碰巧龚某在陈某家吃晚饭,赖某顿时气涌上来,挥拳朝龚的脸部打过去,被龚某躲开打在龚某的肩膀上,赖某不解气,操起桌边的凳子欲砸过去,被陈某及其家人拖开。龚某见状迅速跑开,躲在厅堂一侧门后面(当时厅堂没开灯),赖某挣脱陈某等人空手追到厅堂,龚某趁赖某不备操起一条方凳砸过去,后逃回自家。赖某被击后倒在地上,头部、耳朵出血。经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为:“1、被鉴定人龚*和系头顶部被他人钝物打击后,摔跌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对冲性脑挫裂伤;2、被鉴定人龚*和颅脑损伤,为重伤乙级,伤残九级。”。

争议

对于龚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存在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龚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龚某在赖某赤手追到厅堂时趁黑暗没灯、赖某不备之际操起一条方凳砸过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致赖某重伤乙级,伤残九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龚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无论使用什么手段,也无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防卫都是适当的。赖某虽然赤手空拳追到厅堂,但他随时可能操起身边的凳子再次砸过去,因为当时赖某正在气头上,厅堂里摆放有桌子和凳子,而且赖某的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在持续没有结束,龚某拿方凳直扫过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龚某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是:被害人赖某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且赖某追到厅堂时也是赤手空拳,而龚某却利用厅堂没有开灯、躲在门后的便利,趁赖某不备操起方凳就砸过去,致赖某重伤乙级,伤残九级的严重后果。按照防卫的手段、强度相适应的标准来衡量,龚某的防卫行为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同时,赖某的侵害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男人本能的男子汉气概所为,想出出气教训教训一下龚某,并没有达到对龚某的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龚某却使用凶器朝赖某的头部扫去,致使赖某重伤乙级,伤残九级。综上,龚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轻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1、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本身;

4、目的的正当性: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实施防卫;

5、限度条件: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赖某对龚某实施伤害,存在不法侵害;龚某逃到厅堂,赖某一直追过去,不法侵害持续没有结束;由于厅堂摆放有桌凳,赖某随时能操起身边的凳子来砸龚某;龚某在黑暗中为防止被赖某击打而拿起一条方凳直扫过去,针对赖某本人;赖某倒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乙级,伤残九级,龚某的防卫明显了必要限度。故龚某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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