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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房购房合同后开发商未建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签房购房合同后开发商未建房

2006年年底,被告李某与案外第三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委托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公司开发康华家园项目,被告出资委托**公司,双方采取合作建房模式,如果到期**公司无法完成前期项目审批手续导致房地产项目不能落实,**公司将如数返还被告已付款项并承担相应的利息”,为此被告支付首付款3万元。

2007年11月18日被告李某与原告在中介方某公司的见证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经**公司同意,将《委托合作建房协议书》项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原告刘某,原告刘某经**公司同意将3万元转交被告李某,被告李某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

原告与**公司重新协商变更了《委托合作建房协议书》的部分内容,原告向**公司再次支付了4万元,连同原告已经转交给被告的3万元,**公司出具7万元的收据给原告,双方签订《商铺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到期无法完成康华家园项目的所有审批手续,导致该项目不能建成,**公司将把自己拥有使用权的、位于翟营大街南头的南二环汽车配件大市场的商铺转让给原告”。

后由于**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公司并未如期开工导致大规模的业主退房风潮。但是**公司已经无力偿还所有的合同款项,因此,原告刘某起诉被告李某,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3万元及相应其他款项。

一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所有款项。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直接予以改判。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

《房屋买卖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因为:

第一,该合同是在原被告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完全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办理更名手续。

第二.被告不存在任何欺诈原告的行为,根据该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原告对于合同约定的房屋的实际情况是明知的。因此,原告诉称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

第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更名行为,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做出任何禁止性的规定。

原告辩称该合同的买卖标的不存在,因而违法,从而合同无效。这显然是对合同有效性的错误理解。本案中,无论《委托合作建房协议书》还是《商铺转让合同》,均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即前提条件是“如果**公司能够按时完成康华家园项目的审批手续”,那么,法律并没有禁止合同的如此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仅仅名义上是买卖,而实质是为了更名。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未建房属于违法的行为,对于未建房的行为,购房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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