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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体罚学生致左耳失聪,老师打学生是否违法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浩浩曾就读于渝北某小学。语文老师王某上课时,发现浩浩未预习课文,就对其进行批评,同时用手拍打了浩浩耳部。

6天后,浩浩发现右耳不舒服,到渝北区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初步诊断为右耳外伤。第二天,浩浩被家人送往重庆某医院住院治疗。

在此期间,语文老师王某先是垫付医药费5000元,后又向浩浩的账号存入45000元。空港某小学先后两次为浩浩垫付医疗费15000元。

多次求医无效,浩浩家人决定起诉学校讨要说法。经重庆市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在《专科会诊意见》中载明:“外伤与患儿听力下降在时间点上有重合……认为右耳听力下降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重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则为:安装助听器约需5000元,每三年更换一次,右耳极重度感音性耳聋,目前需终身佩戴助听器。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浩浩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50808.17元,扣除王某、空港某小学已经支付的65000元,余下185808.17元应由空港某小学承担。学校不服,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果教师对学生采取罚站、罚跪、揪着耳朵拽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严重伤害学生、幼儿身体健康的,也应属于法律禁止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教师偶尔轻微体罚学生、没有后果且经教育改正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干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一、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二、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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