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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毅清探视女儿私自带出境涉嫌绑架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近年来黄-奕不是因为演艺事业而进入公众视野,而是已乱糟糟的家庭关系吸人眼球,现在她和前夫黄*清的夺女大战又出新状况,黄*清竟然私自带女儿出境了!一直抚养女儿的黄-奕顿时奔溃了:“求求你还我孩子!”她不仅担心失去爱女,更担心女儿此时的吃饱穿暖,据悉,黄*清带女儿出境,黄-奕已经报警处理,不知此事该如何收场。

**黄*清夺女大战再现狗血剧情,原本女儿由黄-奕抚养,谁料1月16日黄*清私自带女出境,离开了中国!

15日,黄*清开心发微博:“明天又可以见到铛宝啦”。16日18:30,黄*清写道:“顺利出镜,去你妈的,拜拜。”17日,黄*清再发微博宣布已入境国外:“几经周折,终于入镜了。这一天,我等得实在太久。谢谢你们的支持,今年的生日愿望,父女永不分离,再见上海,再见微博。”黄*清微博透露出他已带着女儿离开祖国。

17日晚,网曝黄-奕朋友圈内容,她得知女儿被抢走后,十分伤心无助。黄-奕写道:“黄*清临时探视宝宝,晚上七点去接宝宝的时候被酒店告知他带着宝宝四点就已经退房,打电话也已关机。今天下雪了,天气这么冷,不知道一个三岁的孩子,什么都没带,连奶粉都没有,她现在会怎样,有没有吃饱有没有穿暖,求求你黄*清,把孩子还给我,我不想去辩白什么不想去争取什么,只想要孩子,求求你还我孩子!”

**黄*清离婚、夺女争论不休,男方更多次恶语相向。2014年7月4日,两人签署离婚协议,黄*清曾在微博发文,称为了能给女儿稳定的成长环境,决定放弃对孩子监护权、探视权的争夺。但黄*清不久后便反悔,并多次扬言见不到女儿,要争夺抚养权。

没想到这次黄*清一不做二不休干脆劫走了女儿离开了中国,虽然可见双方都很爱孩子,但可怜这孩子从小就不能在父母之爱下健康成长,而成为这对夫妻互相争夺的对象,唉,这家庭的悲剧!

黄-奕的女儿是黄-奕2013年1月19日在美国洛杉矶生下的,明天刚好3岁了。

相关知识:绑架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杀人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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