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开门致他人受伤,司机要不要担责
停车开门要注意后方,以免下车时与后方来人、来车相撞。但实际生活中,因为疏忽大意“突然开车门”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尤其是在每天的早高峰时段。镇江一对夫妻,驾乘中开门将他人撞伤,最终警方认定驾车夫妻担事故全责。在发生5万余元费用后,受害人将这对夫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镇江润州法院。
那么,驾驶车辆的丈夫是否需要担责?近日,镇江市润州法院就审理了该起纠纷,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驾乘人员的对外责任,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撞伤者的相关损失。
【案情经过】
停车开门致他人损伤驾乘夫妻共同担责
据法院方介绍,2015年4月某日晚8时左右,张*胜驾驶轿车搭载妻子王*清,去酒店取遗忘的雨伞。乘坐人王*清开副驾驶门下车时,与郭*生驾驶的电动车相碰撞,致使电动车受损,王*清、郭*生分别受伤。事后,公安机关认定张*胜、王*清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郭*生事故发生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计发生医疗费5万余元。因为轿车在镇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郭*生即讼至润州法院,要求张*胜夫妇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只愿承担驾驶人50%的赔偿责任
案件经法院审理,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
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张*胜与王*清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张*胜作为驾驶人应当承担50%的责任。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致使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毁损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张*胜向保险公司投保,系被保险人,也是本案的合法驾驶人,故此保险公司仅同意对张*胜应当承担的50%的赔偿责任负责。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驾驶人和乘坐人的对外责任
庭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保险人因连带责任所承担的超出自身责任比例的赔偿部分,是否属于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
首先,责任保险中“责任”的内涵是对外责任。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类别,是一种消极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张*胜与王*清违法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损害,二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任保险转移的应当是对第三人的责任,而并非区分致害人过错的大小问题。
其次,责任保险的功能,影响到责任保险范围的界定。投保人投保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散自身的责任风险,这种责任风险理当包含共同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对外的全部责任,特别是无法向其他侵权人行使追偿时可能遭受的损失,这是责任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所在。
再次,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运用。此处的“赔偿责任”可以包括如下两种解释:1、共同侵权人内部的按份比例责任;2、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即保险人替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最后,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扩及到共同被保险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时,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人即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当成为被保险人。本案中,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也系在处理夫妻共同事务中致人损害,根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理念,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应当由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此案,主审法官提醒,汽车靠边停车时,开车门一方作为主动作出行为的一方,尤其是在通行道路上停车开车门的过程中,应当保证未妨碍其他通行者,不会给他人带来危险。如果给他人带来损害,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后,汽车驾驶人有义务提醒乘坐人开启车门前注意观察后方来车,以防发生意外,未尽提醒义务致人损害的,需和乘坐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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