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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移交被拐妇女,拐卖越南妇女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记者今天从广西公安边防总队东兴边检站了解到,该站近日协助河北警方将两名被拐卖到中国的越南籍妇女移交给了越南警方。

据了解,被拐卖的两名越南籍妇女分别是越南河内人六氏安、**宜安人芦*小。前者今年22岁,于2015年9月被同乡以到中国打工为由骗至我国,后被以6万元的价钱卖给河北大名县的和某做老婆。六氏安被拐卖后并没有反抗,而是表示愿意跟和某过生活,于是和某在今年2月份到北京务工时将六氏安带到了北京。3月10日,六氏安向和某表示想出去走走、散散心,和某不同意,两人便吵了起来,后来和某动手打了六氏安。第二天,感觉受了委屈的六氏安萌生去意,趁和某不注意从住处跑了出来,并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成功向北京警方报了警。最后,北京警方将六氏安交由河北大名县警方处理。

芦*小今年则是20岁,在越南有一个14个月大的儿子。2015年10月18日,一个名叫“阿玲”的越南女人说带芦*小到越南河内游玩,但上车之后芦*小被带到了越南芒街市,随后被另外一个越南女人通过偷渡的方式带至中国。后来,芦*小被拐卖到河北馆陶县给当地的秦某做老婆。秦某在2015年6月份的时候,向一个名叫“洪-亮”的中年男子买过一个越南女人当老婆,可仅仅1个月越南女人就跑掉了。“洪-亮”承诺向秦某换一个,于是2015年12月,“洪-亮”将芦*小带到秦某家里交给秦某作为补偿。芦*小因为想念儿子,在2016年2月10日找机会跑到当地派出所报了警。

3月25日中午,大名县和馆陶县两地警方将两人一起带到东兴,请求东兴边检站将两人通移交给越南警方。东兴边检站于是将两人的情况和身份信息通报越方,并约定了移交时间。当天下午16时,东兴边检站将两人带至中越北仑河大桥中间线处,并成功移交给越南警方。

【法律解读】

相关规定如下: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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