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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男示爱被拒杀死同事且自称精神病.精神病杀人就不负责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加油站女员工被杀死在办公室

“周某、钟某都是我们同事,谁都没想到会发生命案。”两年前的2014年8月11日凌晨,在九景高速某服务区一加油站,女员工周某被人杀死在办公室。

“事发当晚,钟某从周某休息的房间里出来,边拿口香糖给我们边说‘让周某多睡一会,我的时间也给她睡’。”加油站的员工回忆说,四五分钟后,他们喊周某帮忙加油,但没见着人,就去敲门叫她起床,也没人应。感觉不对劲的员工找来站长将办公室打开,里面的情形把一些胆小的员工吓得哭了起来。

周某一动不动地躺在地上,舌尖伸到了嘴唇外面。她脖子上有明显血迹,脸是肿的,手上是紫的,衣服也被拉得乱七八糟。加油站的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和110。20分钟后,急救医生来了,看完现场说“人没救了”。

“我们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一具女尸,尸体的裤子被人脱掉,上衣是敞开的,脖子上有一件衣服。”案发后,湖口县警方对这起命案立案并展开调查。

男子杀人后欲自杀被警方救下

案发后,湖口县警方通过调查走访,发现加油站当班的员工钟某在案发后离开了现场,手机也关机。另外,加油站的监控视频显示,当天晚上,钟某曾到过案发办公室,有重大作案嫌疑。最终,警方在当地一宾馆内找到钟某。“当时我们对房间进行勘察,发现一个纸杯,里面有白色粉末状的药物,我们初步怀疑钟某服了药物,有中毒迹象。我们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把他送往医院急救。”

“吃完药后就躺下,等醒来时就在医院了。”恢复神志的钟某在病床上向民警坦白了他杀害女同事周某的犯罪事实。

得知案件经过的钟某、周某同事也震惊不已。“钟某是最近才调到我们班的。”加油站员工回忆,事发之前,周某还谈起“真不该让钟某到我们班来”,周说钟某总是跟着她,还会在值班休息时到房间找她,担心别人说闲话。“但谁都没想过,钟某居然会杀人。”

骗开门谈感情被拒后下杀手

“我敲门叫她开门,那两天我跟她闹意见,担心她不开门,就说发票快用完了,以拿发票的名义骗她开门,想跟她谈感情方面的事。”落网后的钟某称,周某已有半个多月没理他,所以进入办公室后他问周某为何对他冷淡,可周某叫他出去,所以他很生气。

办案单位查明,钟某敲开办公室门后,两人发生口角。钟某搂住周某并把她放倒在地,双手用力掐周的脖子直至没有呼吸。

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在掐死周某后,钟某还对周某实施猥亵后离开办公室,并对同事说“你们晚点叫周某起床”。之后,钟某乘坐出租车到湖口县城一宾馆住下,在房间服下随身携带的药片企图自杀。

“我非常喜欢周某,在追求周某。”钟某承认,离异的他是知道周某有丈夫有小孩。

法院审理

嫌疑人称有精神疾病请求从轻处罚

“钟某因双相情感障碍(狂躁症),先后于2012年3月28日至4月11日、同年6月12日至11月1日两次住院治疗。”在一份景德镇某医院的住院证明中,写有钟某患有精神疾病。

案发之后,有人担心钟某会以患有精神疾病为由,逃避杀人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钟某归案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0日、12月3日分别聘请九江市和江西省的两家司法鉴定所对钟某作案的精神状态、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钟某在作案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间歇期,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2015年6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钟某犯故意杀人罪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因感情纠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钟某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钟某虽曾因精神疾病住过医院进行治疗,但经鉴定,钟某在作案时处于双相情感障碍间歇期,其辨认和控制能力正常,有完全责任能力。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钟某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称他与周某之间存在感情上的纠葛;其患有精神疾病,九江市和江西省两次司法鉴定不具有客观性,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依细节认定其作案时思路清晰

2015年10月16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省高院审理认为,钟某供述中多次提及与被害人周某存在感情纠葛,因被害人一段时间对其不理不睬而内心委屈,在与周某谈感情发生口角后将周杀死。钟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周某系有夫之妇,仍放纵自己情感与他人产生不正常的往来,在遭他人拒绝后采取不理智的极端行为将他人杀死,钟某提出二人存在感情纠葛的理由,不能成为暴力犯罪发生的借口。

另外,钟某因周某对其冷淡而心生不满发生口角后将周杀死,动机明确、对象特定、实施的行为和追求的目的与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具有一致性。钟某在案发后迅速有序逃离现场及在宾馆服药自杀的举动,思路清晰,合乎正常逻辑。从全案事实和证据来看,钟某对自己的行为和产生的后果具有清楚认识,且是在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实施犯罪,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有事实依据。

日前,省高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钟某因感情纠葛,采取扼颈方式将被害人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钟某在案发前后曾多次因双相情感障碍(狂躁症)入院治疗和归案后如实完整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认罪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法院作出判决,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钟某限制减刑。

【法律解读】

应根据有无行为能力确定刑事责任,进行精神病鉴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精神病人在发病时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儿第182条规定,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发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精神病的鉴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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