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难忍家暴出走与他人生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案例实情:
她看上去神情恍惚,与前来陕西打工的陌生陈-姓男子来到了德州,且在并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与该男子生儿育女。最终,当原夫带着女儿不远千里来到她的身边时,面对民警,她终于用两行热泪道出了满腹愁肠。
工地上捡来“好媳妇”
2016年1月份的某天,一名陈-姓男子的突然到来,打破了宁津县公安局杜集镇派出所户籍民警刘*亮的正常工作。
经过简单的了解,得知这名陈-姓男子是杜集镇派出所辖区洼陈村的村民。陈-姓男子说,自己的孩子已经七八岁了,至今还没有落下户口。
孩子七八岁了还没有落户?这一异常情况自然引起了刘*亮的猜疑。
原来,这位陈-姓男子因为沉默寡言,以及家庭条件不太好,早年一直是单身生活。
10多年前,陈某在陕西跟随工程队修路,期间在工地上认识了一位女子。该女子的精神不太好,工友们知道陈某的情况,便撮合二人成婚。后来,陈某便把这位女子带回了山东老家,二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期间还生育了一双儿女。现在女儿已经落户了。
由于陈某也说不清这位女子的具体年龄和家庭地址,民警便让陈某将其“妻子”叫来询问一下情况。
让民警想不到的是,陈某的“妻子”来到派出所后,竟然表情呆滞,两眼发直。民警问起她的姓名、年龄和家庭住址等情况,这位女子却只能说出自己名字叫南*艳(音),至于自己的年龄、家庭住址以及怎么来的山东等问题一概回答不上来,精神明显比常人差。陈某称,“妻子”刚来山东的时候,精神更差,通过一直吃药才恢复到现在的程度。
出于自己的本职工作,民警一方面想帮助这位女子找到家人,另一方面也担心她是不是被拐卖到本地的。由于只知道“南*艳”这一唯一的线索,民警便在全国人口系统上,查找所有符合姓名为南*艳(同音)的女子,并筛选出24条信息。民警将这些人的照片逐一与这位女子比对,最终发现,陕西省子洲县有一个叫南*艳(1979年10月5日出生)的女子与她模样相仿。但经过询问,她对陕西省子洲县以及户口登记上的地址也一无所知。
随后,民警通过公安信息网、互联网等多方面查找,最终联系到了户籍信息中,陕西省子洲县南*艳所在村子的村委会会计,证实他们那里的确有一位姓名为南*艳的女子,在10多年前走失,至今仍然杳无音讯。但民警与当地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后,对方称南*艳走失后,并没有申报人口失踪,也没有南*艳被拐骗的报案记录。
接下来,通过上文中的村委会会计,民警联系到了南*艳的家人。
曲折迷离的身后情
取得联系后的第二天,南*艳的家人说,他们有一位亲戚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做生意,可以让他先到派出所,辨认一下这位女子是不是走失的南*艳本人。这位亲戚见到该女子后,确认该女子就是南*艳,并说南*艳在陕西省子洲县已经成家了,并且生有一对儿女。
然而,南*艳却对这位亲戚没有印象。这位亲戚就向南*艳说起原来的事情,以及她的家人等情况。南*艳仍然说自己什么都不记得了。
在这种情况下,民警只能等满彩艳的亲人来了。
2016年1月25日,南*艳的原夫从陕西省来到了杜集镇派出所,同时来的还有南*艳的亲生父亲、原夫的弟弟、原夫的叔叔、原夫的姑父。他们五人在民警的带领下,一起来到了南*艳现在居住的杜集镇洼陈村。
南*艳与她的家人见面后,她的父亲抱着她失声痛哭。但南*艳却表情呆滞,也没有表现出任何与家人失散多年后的激动与情绪失控。南*艳说,自己并不认识他们。他们说起以往的事,南*艳也说什么都记不起来了,一想起原来的事就头疼,同时双手抱头表现出特别痛苦的样子。
接下来,对方坚持要带南*艳去医院治疗,却遭到了南*艳现在家人的强烈反对,南*艳本人也很不配合,说“我没有病为什么要去治疗?”随后,便将自己关在屋子里不再与任何人交流。
对方五人,见事情也没有什么进展,就商量先回陕西再做打算。
异日相见的女儿泪
2016年2月29日,南*艳的原夫、原夫的弟弟、原夫的叔叔、原夫的姑姑以及南*艳的女儿再次来到了杜集镇派出所。
他们来到南*艳的家中时,南*艳正在洗衣服。单从表情上来看,南*艳的精神状况比以往明显好了很多。南*艳的女儿见到母亲后,当即跑上前去,抱住南*艳就叫妈妈。南*艳却仍然说不认识她。但是见到小女孩落泪,南*艳却一直用手为她擦拭泪水,并从橱子里拿出瓜子、香蕉让小女孩吃。
南*艳原夫的叔叔、弟弟、女儿三人,一直用陕西的方言和南*艳交流。南*艳的原夫却坐在角落里一言未发。
在这种情况下,面对民警,南*艳终于满面泪水,向对方吐露出了自己在陕西老家时,如何遭受到原夫的殴打、生活如何艰辛。南*艳说,自己之所以会走到这里,过上现在的生活,都是被逼无奈。
对方要南*艳回陕西老家跟原夫生活。但南*艳不肯。她说,自己现在山东过得很好,更何况自己现在有两个孩子要抚养,也不愿再回到陕西跟随对方生活。此外,南*艳还表示,如果陕西老家的儿子、女儿愿意,也可以随时到山东来跟她生活。
双方就南*艳的去留问题,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最后,在民警的劝说下,2月29日晚上,南*艳的女儿在杜集镇洼陈村住下,陪同母亲叙叙亲情,其他亲属们便回到德州宾馆,打算商定后再做决定。
法律解读: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的南*艳因为难忍丈夫的家庭暴力出走,但是其并未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南*艳的家属并没有申请宣告南*艳为失踪人口。所以,南*艳与丈夫的婚姻关系并不会因为她出走十余年与现在的陈-姓男子有事实婚姻而自动解除。即南*艳属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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