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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闻听夫妻和睦杀正房,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第三者”冒充网友,对“正房”痛下杀手,企图取而代之,结果不但未能如愿,还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昨天上午,这起发生在肥西县桃花镇某小区的故意杀人案在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现年33岁的吴某是合肥某公司员工,2011年前后与被害人阿华(化名)的丈夫王某认识并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2013年10月,吴为了达到与王结婚的目的,与自己丈夫离婚,继续与王保持关系,并先后3次怀孕。2014年11月间,吴为了尽早拆散王的家庭,通过“QQ”以“人生苦短”身份与阿华取得联系,并了解了她的家庭生活情况。去年3月,吴又通过“微信”假借“赵-姐”身份再次与阿华联系,谎称“赵-姐”是“人生苦短”的表姐,取得阿华的信任。此后,吴假借“赵-姐”名义约见阿华。去年6月18日中午,两人按约定见面。见面后,吴某又谎称自己是“赵-姐”的同事,并把阿华带至位于肥西县桃花镇某小区自己的住处。闲聊中,吴某得知王某与阿华夫妻关系挺好,阿华还说丈夫对家庭、小孩都比较负责。吴听后非常气愤,便产生了杀害阿华的念头。

吴某让阿华帮其给鱼缸换水,并趁阿华在卫生间蹲着捞鱼之际,从背后用铁锤连续击打阿华后脑勺。阿华先以为自己触电了,当回头看到吴某正举着铁锤对自己进行击打时,便质问吴为什么要打她。吴则说自己受“赵-姐”之托要杀害阿华。阿华起身反抗,二人厮打着进入客厅。吴又趁阿华不备,从客厅茶几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阿华,并将阿华颈部、头皮、左上肢等部位多处划伤。双方搏斗约一个多小时后,吴某因力竭停止侵害。

此时,阿华要求拨打120急救,吴某则担心阿华报警,遂自己驾车将阿华送至安医大二附院进行救治。随后吴某驾车返回家中,将作案使用的锤子、刀及沾有阿华血迹的衣服等丢弃至路边垃圾桶里。经法医鉴定,阿华的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庭上,吴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予以供认,但否认自己有杀害阿华的动机。自己殴打阿华只是想教训教训她,出出气。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法律解读】

故意伤害罪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罪如何判刑?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

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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