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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14岁智障女儿致其怀孕引产,如何判刑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14岁的智障女卢*花(化名),终于摆脱禽兽父亲的魔爪。4月8日,泸州市纳溪区法院江宁法庭当庭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对女儿卢*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花的监护人。

据了解,此案是四川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等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四川第一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的司法实践。

法庭查明,去年3月,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的卢*花,被禽兽父亲强奸怀孕3月后引产。同年12月,纳溪区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卢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在对卢某涉嫌犯罪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卢*花的遭遇非常关注,均依法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提出撤销卢某的监护资格。

据纳溪区法院院长何-猛介绍,撤销亲生父母的监护权,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鲜有案例。慎重起见,法院在开庭前做了大量走访调查工作:卢*花的母亲饶某系精神病患者,现在住院治疗,无法履行其监护义务;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中,无适合的监护人;卢*花系精神病患者,即使成年以后也需要有人监护。合议庭认为:卢某性侵未成年亲生女并致其怀孕,根据《意见》的规定,应取消卢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花的监护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卢*花的生存权、医疗保障权等权利,更有利于卢*花的身心健康。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对卢*花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花的监护人。

【法律解读】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34条,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一些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疑难问题予以明确,是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

《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意见》通篇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指导思想,着重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个主要方面做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无论是否管辖警方应当及时介入

《意见》第9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

《意见》第10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对于监护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意见》第33条规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堵塞“明知”漏洞对12岁以下幼女特殊保护

《意见》第19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第19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第19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TAG标签: 强奸罪 幼女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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