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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制造假车祸抢劫怎么判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中新网4月12日电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日前涉及高雄黄姓女子命案的王姓男子昨晚(11日)涉嫌在街头制造假车祸,趁机持枪行抢路过一辆轿车,驾驶下车与王姓男子扭打,休假警察李*儒路过上前排解,一眼认出王姓男子就是疑犯,多名路人上前帮忙,王被一阵拳打脚踢打倒在地,送医治疗。

黄姓女子9日被发现陈尸在王姓男子家中,胸、颈遭刺11刀身亡,屋主王姓男子不知去向。警方在套尸的塑料袋上采得多枚指纹,一枚非常清晰,比对为王姓男子的指纹。

昨晚近10时,王姓男子骑摩托车在高雄市冈山区嘉华与嘉兴路口,涉嫌假装与一辆轿车擦撞,之后拿出枪枝,威吓对方下车。李姓驾驶刚好载妻子与就读初中的女儿外出,担心王姓男子对妻女不利,下车与他扭打。

当时休假的嘉兴派出所警察李*儒在友人家,听到女子尖叫声外出查看,想上前排解,认出王姓男子就是凶案疑犯。

李*儒说,起初以为是两方发生纠纷打架,到场看到王姓男子被对方压制在地,并掉出一把枪,他立即要求双方起身“不准动”,王姓男子一起身后拔腿就跑,对方大喊“他是坏人”,他立刻冲上前追捕,并通报警网。

冈山警分局表示,在王-嫌住处发现的黄姓女子遗体,被装进塑料袋,凶手手段凶残,疑似企图弃尸,但找不到王说明;警方已派人在医院戒护,王姓男子与黄姓女子都是毒品人口,待王姓男子身体许可约询,厘清案情。

资料来源:中新网

【法律解读】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如果同伙实施了相同的抢劫行为,那么也按照抢劫罪判刑。根据其在犯罪中是主犯、从犯、教唆犯,有不同的刑罚。如果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比如自首、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立功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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