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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颐酒店遇袭案5人被刑拘,卖淫团伙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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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店女子遇袭案”,9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对外通告,5名涉案人员已经被依法刑事拘留。4月8日,北京警方将视频中的男子李某带回北京后进行连夜审查,据李某交代,其与他人结成从事卡片招嫖介绍卖淫违法活动的团伙。4月3日晚,李某到朝阳798**酒店发放招嫖卡片。期间遇到女事主,误认为是“同行”,影响自己团伙的违法活动。李某随即与同伙电话联系,并对女事主拖拽,意图驱赶。后因女事主反抗、呼救,李某逃离现场。根据李某的供述,北京警方已抓获其他4名涉案人员并刑事拘留。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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