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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名人医生涉嫌性侵遭捕,性侵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10月12日,一位网友发布长微博“无耻的郝*勇,十足的骗子”,称在2014年底在青岛“郝医生优生优育工作室”治疗不孕不育,在治疗过程中被郝*勇猥亵性侵。此事经多位医疗人士微博转发后,引起了极大关注。

昨晚,青岛市南公安分局官方微博通报,警方根据网络社交媒体流传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信息展开调查,于10月18日,将涉嫌强奸犯罪的嫌疑人郝*勇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青岛市卫生监督等部门已同步就涉嫌无证行医等违法行为展开调查。

根据调查发现郝*勇资料中备注的“华东优生协会”是“不靠谱的民间组织”,并称已收到多位受害者的求助。任*明称,10月14日有一位青岛的受害者联系他,该受害者没结婚,因为盆腔炎前去治病,结果在其“宫腔灌注”疗程中遭遇性侵。而据任*明判断,该患者的病症并不是盆腔炎。

对于事件当中的郝*勇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挥着拘役。郝*勇通过利用假冒的“医生身份”,对多名求医的女士进行性侵,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对被性侵的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意见》第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第2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当众猥亵重罚教室内强奸判10年以上

《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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