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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拘禁罪传销人员被批捕,非法拘禁被刑拘会判刑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外省小伙杨某被女网友以恋爱为名骗到漳州的传销点,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2日。昨日,芗城区检察院批捕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王某、黄某等7人。

2月24日,杨某被女网友骗至市区北桥新村某租房内,女网友消失不见,之后王某、黄某、莫某、梁某、唐某、赵某、陈某等7人以锁闭大门、跟踪监视、控制通信、威胁等方式,将杨某非法拘禁在窝点内。3月6日晚,趁看管人员开门之际,杨某拔腿冲出门,一路边问边跑,跑到新桥派出所报警。

【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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