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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网友侵犯称有性病脱身,强奸罪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高-菲与网友李-浩(化名)相约,酒足饭饱之后,李-浩通过殴打等方式强行将高-菲带到附近宾馆,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高-菲面对危险,灵机一动,她谎称“自己有性病”,“提醒”李-浩去买避孕套。李-浩出门后,高-菲立即拨打110报警。
警方及时将高-菲解救,并在宾馆的房间内将购买避孕套返回的李-浩当场抓获。而高-菲被李-浩打成脑震荡,腰部、右前臂软组织损伤伴右前臂皮肤擦伤。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强奸罪追究李-浩的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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