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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大杀人案鉴定嫌疑人有抑郁症,抑郁症杀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昨日上午,成都龙泉驿公安分局民警向四川师范大学杀室友事件被害人家属告知了嫌疑人精神鉴定结果。根据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对嫌疑人滕某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是:犯罪嫌疑人患有抑郁症;对其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大一学生20岁的滕某在该校成龙校区的学习室内,将其室友芦海清杀害。被害人身中50余刀,头颈断裂。

4月17日,滕母称,滕某患有精神抑郁疾病,中学期间曾两度自杀。滕母表示,因考虑到“有精神病让人知道了对孩子的未来影响不好”,滕家并未把滕某的病史告知学校。滕母称,公安机关为滕某申请了精神鉴定。

“我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被害人的哥哥芦海强说,死者家属希望由北京的鉴定机构对嫌疑人再次进行鉴定。早前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芦海强表示,担心被害人通过精神病逃脱法律制裁,因滕家父母都在司法监狱系统工作,担心案件受到外力干预。

昨日,被害者家属代理律师陈逢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重新申请鉴定的同时,我们将对第一次鉴定依据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申请鉴定。同时申请公安机关调取滕某考入川师大的成绩、入学心理测试表、每次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班级参加活动的表现等作为重新鉴定的依据。”

【法律解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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