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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教师骗奸女生致学生自残割腕,强奸罪怎么惩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5月8日,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官网发布通报称,经调查,该院院聘教师袁*鹤与女学生存在不正当关系,目前学校已将其开除。

5月2日,微博网友@熙的小跟班发布消息称,河北大学工商学院一名大四女生,遭受该院教师袁*鹤欺骗,最终自杀,至今仍在医院抢救。微博随后配发女生住院照片。消息发出后,受到不少网友关注。

5月3日,袁*鹤本人通过微博否认上述消息,并反问“对学生亲切是我的错”。

5月8日,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官网发布通报称,经调查,袁*鹤与女学生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学院组织双方调解过程中,袁*鹤与学生家长发生厮打,引发多人围观,严重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工作组调查期间,袁*鹤不积极配合调查。该事件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根据教育部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袁*鹤开除处分。

据悉,河北大学工商学院系一所由河北大学主办,采取公办民助形式的独立学院。袁*鹤今年35岁,系该院讲师,从事美术方面的教学工作。

河北大学工商学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袁*鹤是该院院聘教师,无行政或事业编制。事件发生后,其已经离开学院,也不再承担教学工作。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量刑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相关阅读:强奸罪的认定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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