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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岁妈妈街头为被遗弃女婴哺乳,看到被弃女婴怎么办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昨日,在咸阳世纪大道上的北槐村村口一家售楼部工作的小魏告诉华商报记者,5月11日上午8时许,刚一上班就发现外面墙角放着一个收纳箱。起初以为是有人临时把东西放在那儿,小魏没有在意。但没过多久,小魏便听到外面传来一阵婴儿的哭声,出去后才发现哭声正是从那个收纳箱里传出来的。

孩子哭声引来了路人,几个带孩子的老人打开了箱子,里面是一个用被褥包着的女婴,身边还放着半袋奶粉和100元钱,身体好像也没有什么缺陷,粉嫩的小脸特别惹人怜爱,引得不少围观者连连惋惜,“哪个父母这样狠心!”

小魏说,不少热心路人围了过来,有人给女婴遮太阳,有人给女婴找水。后来,女婴可能是饿了,哇哇直哭。一位路过的年轻女子小心翼翼地把女婴抱在怀里,在墙角坐下来,当街为婴儿喂起母乳,原本哭泣的女婴也慢慢安静下来。

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沣东派出所民警阎*奎说,他们接警赶到现场时,女婴正安静地躺在那个年轻妈妈的怀里,不少路人纷纷往婴儿衣袖里塞钱,有50元的,也有100元的。女婴看起来出生最多不过三四天,当天下午就被他们送到了咸阳市社会福利院。目前,基本可以断定女婴是被父母遗弃的,警方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

昨日下午,咸阳市社会福利院工作人员介绍,经初步检查,女婴疑似脑瘫,其他器官性疾病还需要进一步检查。

【事件经过】

遗弃婴儿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进行不同的定性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为成员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做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这种情况下,遗弃婴儿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保护婴儿的规定,构成了民事侵权行为。但是婴儿自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进行保护自己权利的诉讼,可以由没有实施遗弃行为的一方实施诉讼活动。

其次,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这种法律规定仅仅适用于那些虽然实施了遗弃婴儿的行为,但是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结果,而且行为人主观思想上是无奈而为之,对于此种情况若是施用刑罚,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仅进行行政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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