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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的哥身中数刀遇害一案最新进展,嫌犯已归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据悉,2016年5月14日早晨,有群众在岳阳县步仙镇关王村公路边发现一具身有多处刀伤的男性尸体后迅速报警。经调查,确定死者为一名本地出租车司机,并在离事发现场约一公里处发现其生前驾驶的出租车。

初步调查完毕后,岳阳县警方就此案迅即展开侦查。今天下午,当地传来消息,此案嫌犯已经归案,疑似为一名二、三十岁的年轻男子。随后记者与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初步证实此事属实。

据岳阳县公安局发布:2016年5月14日5时许,在岳阳县步仙乡关王村处发生一起杀害出租车司机的刑事案件。我局高度重视,组织专案力量立即开展侦查,通过专案民警24小时连续作战,迅速锁定嫌疑对象,于5日15日上午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男,20岁,柏祥镇人)抓获归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解读】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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