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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员工店内抽烟辱骂孕妇,遭他人辱骂可以起诉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视频显示,赤*亭餐厅门口,一紫衣女顾客口中高喊:“赤*亭老板打人!”边喊边往餐厅里面挣扎,几个身着黑色工作服的人从旁劝阻,不让她进入。这时一白衣高个子男子从店内走出,对着紫衣女子大声说:“烟是我抽的,我把你单买了,你可以走了。不要为难店家,你说有什么问题,找我!”接着,男子高喊:“店家,把钱付给他!”紫衣女子向民警说:“我要告他威胁我,人身攻击。”白衣男子脏话连篇,气势汹汹让女子滚,“有本事你去告!”

打人者是赤*亭员工

15日中午,晨报记者来到涉事的**亭月星环球港店,提出采访要求,被拒。当记者询问网上传闻是否属实时,一位身着黑色套装的女工作人员称:“网上新闻不属实。你要么进去吃饭,要么走人。”

随后,记者从月星环球港客服部负责人处得到确认,网上顾客对赤*亭的投诉情况基本属实。该负责人表示,周五顾客打电话向服务中心投诉赤*亭有人打孕妇,之后楼层主管第一时间赶到赤*亭门店,当时双方已经开始争执,楼层主管尽力协调,并协助顾客报警。

该负责人介绍,除了每层楼设置的吸烟室外,其他公共区域,包括所有商铺、走廊等全面禁烟。

赤*亭餐厅属于公共场所,禁烟概莫能外。吸烟方在此次事件中显然是存在过错的。至于打人者的身份,该负责人称其是赤*亭员工。

【法律解读】

一般的侮辱谩骂,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的,一般是不够成犯罪的,也难以构成民事上的名誉权侵权,公安或者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有被人谩骂,侮辱且自身的名誉受到了严重诋毁,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比如被人骂了街坊四邻都真的误以为自己是非常坏的坏蛋等),这个时候才可能被受理。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这里所说的“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

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等。这里的暴力,其目的不是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等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他人,如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漫画等来侮辱他人。

所谓“公然”侮辱他人,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如果不是公然,不构成本罪。

所谓“他人”,在这里是指特定的人,即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是明确地针对某特定的人实施,如果不是针对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谩骂等,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并有侮辱他人的目的,过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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