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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暴女同学因生理原因未果欲与女生同归于尽,强奸罪的认定依据怎么确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今年23岁的朱某是辽宁葫芦岛人,他对高中女同学林某一直情有独钟,追求不止,但林某一直没有答应,后来两人各自考上了大学。2014年10月初,心胸偏狭的朱某决定将林某强暴后,再同归于尽,借这种极端手段以殉情。朱某在国庆节期间来到大连提前租好了房屋。10月12日晚7点,朱某给林某打电话说有些水果要给她让她过来拿。当林某来到小区门口时,朱某拿出手铐将她双手铐住,并拿出尖刀架在她的脖子上强行拉拽她进入楼道。有目击者报警。

进入房间后,朱某欲对林某实施强暴,但由于生理原因没有得逞。此时,朱某听到了外面响起了警车声,他点燃提前备好的酒精要与林某同归于尽。求生意识强烈的林某强行挣脱朱某的拉拽,双腿已被烧伤的她爬至外屋,外屋浓烟弥漫,林某无法找到大门,朱某也来到外屋,用拳头击碎了窗玻璃放出烟雾,然后打开了反锁的大门,警察及消防人员冲进屋救人灭火。

后经法医鉴定,林某身体大面积烧伤,被评定为重伤2级。朱某的烧伤更为严重,但他拒绝做法医鉴定。案发后,朱某亲属赔偿给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44.5万元,赔偿涉案房屋房主经济损失1万元。今年3月,一审法院判决,林某犯强奸罪,判刑2年;犯放火罪,判刑10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11年。

【法律解读】

关于强奸罪的具体特征有以下特点: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姓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姓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姓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协、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静神病患者)发生姓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报力、协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姓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报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协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协、恫吓,进行静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

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协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协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协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报力、协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件银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件银的;将妇女灌醉、嘛醉后进行件银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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