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出售”4名婴儿,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女医生“出售”4名婴儿
在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的事实中,温州退休妇产科女医生李某涉及的被拐卖儿童有4名。
2013年上半年,李某联系章某,约定贩卖1名男婴给章某。之后,章某联系周某、范某共同出资5万元,在温州市区“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购买这名男婴。该男婴被章某、周某、范某带回苍南后,经周某联系卖家进行转卖。
2013年8月份左右,李某联系章某,约定贩卖1名女婴给章某。章某联系温某、朱某来到“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由章某、温某合伙出资3万元购买这名女婴。该女婴被带回苍南后,通过朱某介绍以约3.8万元卖给他人,朱某获取介绍费从中获利。
2014年4月份左右,章某、朱某花6万元向李某购买1名男婴。最终,该名男婴被章某、朱某以8.5万元卖到福建省福安市。
2015年2月15日,温某、范某共同出资4.7万元,在温州市区一家医院住院部门口,从李某处购买1名男婴。之后,范某电话联系丁某开车接回苍南。温某、范某将男婴先后放置在温某家中和藻溪镇挺南山上一民房内抚养。同年6月17日,侦查机关在挺南山上抓获温某、范某等人,并将该男婴解救。
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客观要件
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拐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拐骗儿童罪。另:单位不能构成拐骗儿童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拐骗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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