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圳车站砍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怎么判刑
【事件经过】
5月19日,深圳沙井客运站内1名男子持刀砍人,致5男2女受伤,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
据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官方微博消息,当日13时47分,110接报在沙井客运站内1楼1名男子持刀砍人,宝安分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上南派出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嫌疑人覃某某(男,38岁,广西人)抓获,并通知120将7名伤者(5男2女)送往医院治疗。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按照行为人在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轻伤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的。对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
按照浙江省的相关意见,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阶段可以作相对不起诉。
可见,对轻伤案件,国家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如果关于上面的内容还有什么不懂,可以在线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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