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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女色狼骚扰乘客构成性骚扰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15日早上八点半,3路驾驶员在途经历山路和山大南路交叉口时,突然被后车厢坐着的一女子上前搂住。

“当时正好是早高峰,车上人不少,我在路口等红灯。突然后车厢坐着的一个小姑娘走到我身边,一本正经的对我说:‘你的服务很好,我可以抱抱你吗?’我还没反应过来咋回事,下一秒她一下子就把我搂住了。”

沈-涛说,女孩抱了他四五秒,他一动也不敢动,“当时整个人都给懵了,干了十年公交驾驶员,第一次遇到这种事。”

沈-涛说,随后女子又连续找了四五位乘客搂抱,“有的乘客不愿意,有的让她抱了。她又坐了几站,在车站北街下的车。”

对于女子的外貌举止,沈-涛回忆说,“小姑娘挺年轻,看上去也就20多岁,长得挺斯文,除了做法有点吓人,其他举动都很正常。”

这并不是该女子第一次在公交车上出现这种惊人的行为,一个月期间,除了3路公交车,该女子还在K55、105、165路线路上骚扰过同车乘客,基本都是年轻男性。

【法律解读】

如果陌生男子在公交车强行搂抱女性,肯定会被大家骂“性骚扰”,这名女子在公交车上搂抱陌生男性算不算性骚扰呢?律师表示,虽然该女子做法欠妥,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还真够不上性骚扰。“性骚扰这种行为有可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2005年5月21日,提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对性骚扰罪作出行为限定,明确5种形式构成性骚扰罪。草案第三十八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

5、对性骚扰后果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

弱化构成要件的要求,以扩大性骚扰概念的涵盖范围,以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是性骚扰概念外延演化的基本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对性骚扰法律范畴的界定也应该采取这种态度。无论性骚扰行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有形的利益损失,只要依一般正常人的客观标准,该行为可能使受害人遭受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即符合性骚扰行为所要求之后果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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