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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男童尸体在化粪池中被找到,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法律解读

要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首先应当了解二罪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关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它是公民行驶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故意杀人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是:

1、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只有有生命存在的自然人才能享有。由于人的生命有一个孕育、诞生、发育和死亡的过程。因此,生命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对认定故意杀人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有使用刀、枪、棍、棒的行为的杀人,也有对他人生命安全负有特定的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使其死亡的不作为杀人,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哺乳,将其饿死。此外,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使非法的,如果依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如依法对判处死刑的罪犯执行死刑)或者合法致人死亡(如客观上造成侵害人死亡结果的正当防卫)以及在不可抗力或者不能预见的情况下致人死亡,都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使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的人,即达到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年龄。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奸情或者婚姻纠纷、图财、泄愤报复、毁灭罪证、因压迫而激于义愤等。杀人动机虽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认真查明杀人动机,对于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酌定量刑的轻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故意伤害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特征是:

1、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就是说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非法行为,并且该行为已造成了他人人身的一定程度(轻伤以上)的伤害。

3、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区别

通过对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的阐述,我们知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不难看出,杀人与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后者是损害他人的健康,其关键是,二者故意犯罪行凶作案的目的不同。通俗地讲,杀人者欲夺人之命,伤害者是要损人健康。常见的杀人行为是在泄愤、图财、奸情、灭口等心里动因推动下实施的,尽管犯罪的动机各异,但犯罪分子的作案目的都是要夺人之命。常见的伤害行为有报复、泄愤、流氓和打砸抢伤等,尽管动机不一,但犯罪分子的目的都是要损人健康,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伤残和痛苦。

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同一犯罪动机(如泄愤),由于强度的诧异可以产生不同的作案目的(伤害或杀人等);同一作案目的,也可以来自不同犯罪动机。而就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来说,犯罪行为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犯罪的目的。伤害他人者大多是为了给被害人造成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行凶。当伤害后果较轻时,一般较容易认定;一旦危及生命或致死,犯罪人的“夺人之命”或“损人健康”的本意就需要我们认真判断和鉴别了。

健康和生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生命不复存在时,健康就无从谈起。当健康被损毁到极限时,生命就会受到直接威胁甚至在健康损毁过程中结束。从实践中罪易混淆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来看,伤害致死就犯罪人行为的目的而言,并非要剥夺对方的生命,由于暴力行为已在客观上危及了生命,出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害人的死亡是犯罪分子本意之外的。而间接故意杀人则不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虽不追求和希望这种后果发生,但在主观上对死亡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是伤是死任其自然。

事件经过

记者刚刚从镇江丹徒警方获悉,经警方大量警力连日地毯式搜索查找,5月24日下午13时许,在镇江丹徒区辛丰镇魏家村一农户屋后化粪池内,发现走失男童“小章-章”尸体。

警方告诉记者,经初步勘验,男童衣着完好,无体表损伤,肢体动作自然。但警方强调,具体死因需法医进一步鉴定。

新闻链接:

在线律师咨询网网5月20日讯(记者万*云)到今天(20日)下午3时20分,上海4岁男童戴含章(章-章),已经走失整整两天时间了。20日,在线律师咨询网江苏新闻大篇幅报道了章-章走失的消息,引发社会大量关注。20日下午,记者从镇江丹徒警方及章-章的姑妈魏女士处获悉,目前章-章仍没有任何消息,而镇江丹徒警方先后已有200多警力(人次)参与章-章的搜寻,期间还动用了警犬。同时,有读者在看了在线律师咨询网后,称在宜兴发现相似章-章的孩子,但目前也无证实消息。

镇江丹徒公安分局辛丰派出所孙*官告诉记者,18日下午接到章-章走失的报警后,警方立即派出多名警力四处查找搜寻章-章。19日,警方组织的专业滚钩队,队员们对章-章奶奶家附近的一方水库进行了地毯式的滚捞。但直到当晚6时前后,滚捞结束也没有任何发现。

孙*官测算了一下告诉记者,从18日到今天,警方投入的警力已经有200多人次,参与章-章的搜寻,但结果都很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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