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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院长遇袭身亡,故意杀人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余干警方通报称,5月23日下午4时20分许,余干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余干县华林岗精神病院院长刘某某(男,50岁),在玉亭镇五都新苑小区楼下被人杀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地附近居民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时刘某某未驾车,一男子疑使用匕首,在小区一巷子附近对其进行袭击,致其流血倒地,事发地附近还有一把铁铲,“那个男的长得特别普通,附近的人都不认识他。”

案发当日,余干县公安局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同时开展“围城”行动进行搜捕。

5月24日下午,余干警方发布悬赏通告,认定案发前一身穿黑白色长袖衬衣(袖子黑色、其余部分花白色)、黄色裤子、白底黑面运动鞋的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逃离现场时上衣为黑色短袖T恤。通告称,对提供重要线索破案或直接抓获嫌疑人破案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下午5时左右,负责该案的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嫌疑人仍处于在逃状态,警方正全力开展侦破工作。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按照行为人在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轻伤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的。对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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