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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老师涉嫌性侵醉酒女学生怎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据了解,5月20日晚,该高职院校班主任老师方某某,带着本班三名女生外出去ktv唱歌,期间三名女生醉酒。21日凌晨,方某某带着三名醉酒女生到新站区林语人家小区自己的住处。两名女学生被安排在一个房间休息,另外一名女生被安排在方某某卧室睡觉。

在方某某卧室睡觉的女生已经醉酒。方某某见色起意,趁其毫无防备,性侵了该女生。

据悉,事发后接到报警的辖区刑警队以涉嫌强奸罪将方某某刑拘。今天上午,记者从该校采访了解到,校方称已获悉此事,正在向主管部门汇报。

【法律解读】

严惩校园性侵嫖宿幼女不是挡箭牌

《意见》第2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第2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当众猥亵重罚教室内强奸判10年以上

《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这些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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