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女子当街抢走男童疯跑,精神病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事件经过】
5月24日上午9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接到天桥保安公司三大队保安张*安的电话报警,称其与两外两名联防队员在标山南路和凤凰山路路口附近合力抓住一名抢儿童的妇女。
北园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见到了被抓的中年女子。经过询问,民警发现该女子无法与人正常交流,也无法说出自己的名字和住址,疑似患有精神疾病。
之后,经过询问报警人及现场群众,民警了解到:当天上午9时许,该女子在标山南路标山桥附近从一名老年男子骑行的电动车后座上将一名四五岁大的男童抱起抢走并沿标山南路向东逃窜,老年男子发现后大声呼救。途经此地的天桥保安公司三大队保安队员张*安以及凤凰山庄社区联防队员李*宇、黄*飞听到呼救后,立即上前追赶该女子。该女子见状将男童放到路边后继续逃窜。最终,张*安、李*宇、黄*飞在标山南路与凤凰山路路口附近将该女子截停。所幸男童并无大碍,并跟随老年男子离开现场。
民警在事发现场周边经过走访,找到了女子的住处。据女子的丈夫反映,女子名叫邢某某(49岁,菏泽人),患有精神疾病,喜欢和儿童搭讪。
民警告知邢某某的丈夫要做好看管监护工作,避免发生类似问题。
【法律解读】
应根据有无行为能力确定刑事责任,需要进行精神病鉴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精神病人在发病时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儿第182条规定,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发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精神病的鉴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