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拐卖6名越南女已被提起公诉,拐卖妇女怎么量刑
【事件经过】
犯罪嫌疑人丁某等4人因涉嫌拐卖妇女罪,被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丁某,男,庐江人,曾因建房欠债。为了挣钱还债,他发现庐江当地不少大龄男青年因家庭贫困娶不到老婆,遂萌生了假借介绍婚姻为名拐卖妇女牟利的念头。去年年初至去年8月期间,丁某多次前往云南省河口县、马关县与犯罪嫌疑人申某等3人联系,低价购买6名越南女子,价格从2.8万元至3.5万元不等。
因这些越南女子语言不通,对中国环境不熟悉,丁某遂将她们强行“关押”在家中,由其家人看管。他则伺机寻找合适的买家,再以高出买进价格数倍的高价将她们卖给庐江当地大龄未婚男青年,从中赚取差价,牟取暴利。去年7月22日,其中2名越南女子寻得机会从丁某家逃脱并报警,最终导致案发。案件侦破后,6名越南女子全部被警方解救。
【法律解读】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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