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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嫌工资绑架杀害老板儿子,绑架罪量刑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男子嫌工资绑架杀害老板儿子

蒙某某20岁,是来自贵州的一名务工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石马村的一家小型皮具厂工作。

2015年12月7日晚,蒙某某向工厂提出辞职。离厂后,蒙某某认为自己拿到的工资不够其风光回家过年,于是预谋绑架工厂老板余某某的两岁儿子勒索财物。

2015年12月14日19时许,蒙某某在工厂楼下余某某家所在的小巷口等待机会。当时,余某某的父母带着孙子(即余某某的儿子)跟他人聊天,男孩后来一个人往小巷里走,蒙某某尾随抱起他,哄骗买糖给他吃就往巷尾的菜地里面走。

男孩被抱走后大哭不止,蒙某某为了制止他哭闹,用手扼住他脖颈并将其溺在旁边水渠中,致其窒息死亡。

蒙某某在残忍杀害小男孩后,通过电话找到老板余某某进行要挟,要求支付两万元到其提供的银行账号上,但蒙某某先后提供两个银行卡号都错误,不能成功转账。随后,蒙某某再次联系余某某,要求他直接支付三万元现金,并要求余某某母亲带钱到神山镇511公交车总站见面。

蒙某某事先躲在总站旁边广场的小巷观察动静,发现被害人一家七八人分散站在车站附近,就没敢露面拿钱,而是打车去了江高镇,后又换了辆出租车逃往东莞。

余某某儿子的尸体在次日被找到。

2015年12月15日,公安人员经过侦查在东莞市桥头镇将嫌疑人蒙某某抓获,并带回广州市作进一步调查。同月29日,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蒙某某。今年2月2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起诉。目前,该案已移送广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绑架罪量刑规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绑架罪漫画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绑架罪有了一个较为深入的了解。小编要提醒大家,如果在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是会被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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