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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捅伤人判几年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品学兼优的孩子,却因一时冲动将殴打自己的两人刺成重伤。事后,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记者昨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王-兵与李-强系初中同学,王-兵中途辍学。2011年,两人偶遇时发生口角。争执中的一些言语,让王-兵以为李-强与自己的朋友小陈有过节,并铭记在心。

2012年5月2日晚,王-兵与朋友张-亮、江-浩等十余人相约晚上一起殴打李-强。当晚,王-兵等人在下陆某中学拦住放学回家的李-强,但没有动手。王-兵要求李-强星期天下午到下陆华联超市后面等着。

次日,李-强将悄悄购买了一把匕首带上防身。当晚9时许,王-兵等人在学校门口拦住刚放学的李-强,将其强行带到孔雀园小区内的一草坪处,张-亮首先用皮带抽了李-强两下,李-强当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张-亮刺了一刀,江-浩等人见状也对李-强进行踢打,李-强于是又用匕首朝江-浩刺了一刀。

后经鉴定,张-亮、江-浩的腹部受伤,伤情均构成重伤,属十级伤残。

去年5月4日,李-强在大冶罗家桥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时,李-强还是高一学生,作案时不满16周岁。

李-强的法律援助辩护人、**鸣伸律师事务所宋*荣律师告诉记者,案发时,李-强在班上担任班长,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品行端正,深受老师和同学喜爱。在案发后,李-强甚至告诉两名被害人捂住伤口,并让他们赶紧去医院救治。

下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强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械进行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致两人重伤,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法院认为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希望李-强在学校学习时,不要过多受到本案的影响,在将来的人生道路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自立自强。

宋*荣律师律师认为,法院对李-强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法院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挽救,同时也提醒家长和学校,不能一味强调文化知识的学习,而要注重孩子的道德和法律教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要按照所涉罪名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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