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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砍伤妻子鉴定为轻伤怎么处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阐述】

陈某是林某的老婆,育有一女一男。今年5月1日上午,林某的工厂放假,林某回到妻子陈某所在鞋厂宿舍,欲陪陈某游玩。敲陈某的门许久不应后,林某遂破门而入,不料发现陈某竟和一名陌生男子在宿舍里。当时,林某以为陈某和该男子发生不正当关系,满腔怒火,随即持菜刀砍伤陈某左大腿。

经法医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伤。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后,被害人陈某向该院提交了撤案申请书,表示已经谅解林某的伤害行为。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林某与陈某感情基础好,案发后,林某在看守所里真心悔过,认罪态度较好;陈某也已经谅解林某的伤害行为,并向检察机关请求从轻处理林某。出于检察人文关怀,为较好地化解夫妻矛盾,维护一个家庭的和谐、完整,减少子女健康成长受到不良影响,该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处理规定,认为林某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手记】

不捕直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情节轻微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已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而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合理运用不捕直诉,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作不捕直诉处理,是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具体表现,较好地体现检察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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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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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标签: 名誉权 砍伤 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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