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对方同意和解,派出所一定要走司法程序怎么办
轻伤二级对方同意和解,派出所一定要走司法程序怎么办呢?
轻伤二级,即使对方同意和解,也已经构成犯罪了,派出所走司法程序是正确的,但是和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
当事人和解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
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刑诉法第277条)
公诉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被害人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
(三)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嫌疑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高检规则》中的和解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犯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前五年内曾故意犯罪,无论该故意犯罪是否已经追究,均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高检规则第510条)
关于“民间纠纷”的概念阐释。什么是“民间纠纷”在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定义,最高法解释也没有作进一步阐述,但在1990司法部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章中有过明确规定,该规章第3条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这个表述较为明确。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23条亦有过相关规定,例如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第23条规定“……因婚姻家庭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这些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文件来看,“民间纠纷”应表述为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实践中常见的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而引发的纠纷,都可以被视为民间纠纷。
轻伤二级,即使对方同意和解,也已经构成犯罪了,派出所走司法程序是正确的,但是和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和解只适用特定的刑事案件,并且累犯不适用和解。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