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挂代练为何被重判
摘要:
近期一对南京夫妇因为使用游戏外挂为玩家代练而面临牢狱之灾,两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和六年的有期徒刑以及高达300万元的罚金,一时间,业内外对此议论纷纷,有叫好者也有叫冤者,到底这一判例对于我国的网络刑事案件有何启示,请看本文对此做出的法律解析。
正文:
日前,一则新闻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南京一对夫妇因非法使用网络游戏外挂代人练级牟利,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定两人犯非法经营罪,各判处三年和六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两人共计300万元的罚金。该案号称是外挂代练被判刑的第一案,事实上,做为网游业内的律师,笔者也的确知道,之前更多的是制作、销售外挂软件被判刑的,但使用外挂被判刑的案例,的确是中国的首例。
然而,本案的关键词并不在代练而是落在外挂的使用上,因为,代练行为本身尚未有法律做出禁止性的规定,基于法无禁止即合法的民法原则,代练本身的合法性并不存在争议。
此案一出,各位专家、学者纷纷表态,对于本案的罪与非罪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使用外挂与制作和销售外挂软件相比危害性要小得多,并且法律并无针对使用外挂行为给出明确的规范,所以,该案应当适用民事救济方式而非刑事处罚。
这里有一个问题,个人因为自己的原因而使用外挂其危害性有限,同时网游运营企业可以采用技术手段来进行遏制,而大规模的使用外挂经营牟利势必会引发对于游戏行业秩序的危害,如同本案中的两被告,已知的收取了198万元的代练费用,为1万多名玩家进行外挂代练,再由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过于宽泛,素有口袋罪之称,所以,以非法经营入罪,只能说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但同时也必须看到,两被告还必须向外挂软件方支付130万元才能得以经营,所以,外挂软件的制作和销售方才是本案中赢利的最大的一方。
本文所探讨的是本案中的量刑是否过重,以及对于影响量刑的各类因素:
所谓,举重以明轻,对于使用外挂的量刑,可以参考制作和销售外挂的量刑,使用外挂的量刑应当不重于制作和销售外挂的量刑,看一下一些案例:
1、2010年5月,非法制作、传播《征途》外挂软件的“小秘工作室”被依法严惩,外挂作者和主要销售者唐*军、肖-颖被上海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
2、2008年12月,制作、销售传奇系列外挂的团伙主犯李某、孙某,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销售、传播外挂同样有罪,从犯许某、王某也被分别判刑2年,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2007年1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对**公司《QQ幻想》游戏非法“外挂”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某以非法经营罪获刑1年零6个月,其他4名同犯分别获刑1年零1个月。
参照以上的案例,明显可以看出,本案对两名被告人量刑明显属于畸重。
笔者大胆推测影响法院对于案件量刑差异巨大的几种因素:
1、该类案件比较新,而法院系统内对于熟悉、了解该类案件的承办法官并不够,难免办案结果出现较大的偏差;
2、“严打”办案思维依然存在;
3、与办案时的政策导向有关,今年号称是保护知识产权年,我国在对外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时期,往往会竖立几个典型,以彰显我们的保护力度。
4、缺乏全国范围内的量刑参照体系,各地方的法院各自为政,难免出现同案不同罚的局面。
对于笔者而言,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义,而罪刑相适应则是这一价值取向在刑事领域的具体适用标准,罚当其罪对被告人而言同样是一种正义,过度的判罚难免矫枉过正。
做为实现的法治的各个环节,司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希望这类案件能让我们的司法者能更多的去考虑法律的精神,如何在惩罚的同时,避免形成另一种形式的不公,这将是在摆在互联网时代中国法官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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