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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力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为人们所了解与认识。在当今这信息社会,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趋明显。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无不予以极大的关注。上世纪90年代中美两国无休止的知识产权谈判就是一个绝好的明证。

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使其在时常竞争中取得优势,是拥有他的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一种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业秘密愈加倍受人们的亲睐。这也使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日益复杂化。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日渐增多。以往单纯的民事,经济和行政制裁手段已远不足以有效遏制和预防这类侵权现象的滋长和蔓延。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这一呼唤,我国1997年新《刑法》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其纳入了刑法的保护范畴。对商业秘密法律关系起到了很好的调整作用。本文拟对的商业秘密的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处罚及立法完善作初步的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对象。正确界定商业秘密的基本范畴,在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具有正本清源的重大作用。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种种

商业秘密是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核心内容。但究竟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如何界定,其构成要件有哪些,有何特点等等。众说纷纭,国内学界与立法界至今尚未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张*瑞在其著的《商业秘密法学》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有的有关其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的、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信息。1并指出其外延主要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专有技术、保密信息和其他秘密。有人认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限于工业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的外延限定为重大的经营信息,即对整个生产过程起关键作用或者对交易行为起决定作用的经营信息。具体可分为经营者自身状况的信息,与经营者业务往来的信息,经营者对外部的经营或竞争伙伴的估价。2有人认为商业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难知性、可传授性、合法性、风险性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中,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技术信息,商业情报及信息等,4指出起对象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这一定义存在明显不足,其未从法律专业术语的角度给出商业秘密完整的内涵。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给出的商业秘密的定义为我国1997年新《刑法》所采纳,其给出的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对象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的内容等信息。另外还有商业秘密广义与狭义之说。广义的商业秘密上泛指工业、商业和管理三方面的秘密信息。包括工业技术、商务、管理、财务、或者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5狭义上的商业秘密仅指工业适用技术,亦即限于工业目的,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信息。如设计图纸、配方、生产数据、公式、工艺流程等等。6考察上述诸种定义,笔者认为有关商业秘密的的定义即要概括的反映商业秘密的本质属性、构成要件、特点等实质性的内容,也要具体地例举出其对象。应该采取概括加例举的方式。考虑到充分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和有效遏制和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实现立法目的,应在最广泛的涵义上界定商业秘密。笔者认为《刑法》第219条商业秘密的定义在最广义上概括了其本质特征,但其外延过窄。应包括专有技术、市场调查报告、保密信息及其他秘密。其他秘密是指训练方法、作业对象、时间进度、经费开支、成功或失败的消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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