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成了企业生存发展的秘密武器,企业商业秘密一旦受到侵犯,轻者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重则危及企业的生存。1992年美国《新闻周刊》公布的统计数字表明,美国每年因经济(商业)情报泄露造成的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和国家的重视,商业秘密的保密与反保密日益复杂化。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是对于商业秘密仅仅用行政的、民事的、经济的手段进行法律保护是一种不完全的保护,1997年新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将情节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上升为犯罪。由于商业秘密的巨大价值,尽管国家为商业秘密制定了各种法规,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现象仍很普遍,大案、要案层出不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华-为离职员工窃取**公司产业秘密案,2004年12月在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骏、刘*犯、秦*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已被冻结的**公司帐户内款项588.01万元,责令退赔给**公司。该案涉及华-为、UT斯达康、**贝尔等3大电信设备商,因而被业界广泛关注。**公司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已的合法权益。如何正确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本文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以下总是,做一些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刑法第129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决窍或技术秘密,如各种产品的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各类信息。“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均属于典型和常见的经营信息。司法实际中,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处理的案件大多数是技术秘密,经营信息案件所占很少,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远没有达到理想的宽度。究其原因,是因为经营性秘密在构成条件的认定上难以把握,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使得经营类信息想要按照当事人的主张形成商业秘密,而获得法律的保护困难很大。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我国立法关于商业秘密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及管理性。
(一)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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