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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窃取、披露货源情报 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解析

窃取、披露货源情报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通讯员徐晓

案情:

“蚌埠11吨求9米以上车、合肥13吨求8米以上车、沈阳10吨求车”,该信息在**能达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沂分*司的配载站发布两分钟后,在**通讯公司物流网9510516平台上也出现了。**公司临沂分*司对此十分气愤,认为**通讯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请求临沂市工商局主持公道。近日,临沂市工商局收到了这样一起投诉。

据查,**公司临沂分*司服务于临沂市三区九县的配载站,搭建了7116888信息发布平台,为加入该信息平台的会员提供货源配载信息。如配载站有会员需求某吨位去某个方向的车辆,就可打7116888把信息告诉话务员,话务员利用事先登记加入的会员通信录文件向各个会员发布,其他会员通过随身携带的专门用于接收货运信息的接收机接收。接到货源信息的会员若认为自己的车辆符合该信息要求的条件,就可以与发布信息的客户直接联系交易。**公司临沂分*司还为每个会员设立了加密的地址码,欠信息费的用户其接收机的右下角将出现“锁码状态”,不能查看信息,**公司临沂分*司每月向加入该网络的会员收取60元的服务费。**通讯公司未经**公司临沂分*司同意,即连接7116888信息发布平台的接收终端频点,接收信息后再在自己的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同样的信息,并在市场上销售可以接收该物流信息的接收机,收取信息费,从中牟利。

评析:

本案中,货运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成为该案的关键。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概念,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四个条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是具有实用性;四是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那么,本案中,**公司临沂分*司所掌握的配货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呢?

从案情来看,首先,**公司临沂分*司发布的货运信息,非会员不能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取,而必须交服务费成为会员,通过专用的信息接收机连接、经过加密的接收终端频点接受。可见,该公司的货运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其次,该信息确实为**公司临沂分*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凡接收使用该信息的客户必须首先成为**公司的会员,每月向该公司交纳60元的信息使用费,经济利益相当可观。第三,该信息的使用对象是特定的货运司机,他们接到该信息后,认为符合信息的要求即可电话联系,一桩货运交易因该信息就可能完成,确定的可应用性显而易见。第四,**公司采用技术手段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即:每个程序输入后都必须写地址码,为保密,该公司还在写码软件上设了密码。可见,本案的货运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它是货源情报信息。另外,**公司临沂分*司提交了一份《配货信息合作协议》,证明**通讯公司原来与**公司临沂分*司的合作伙伴孙某存在过合作关系,其有盗取、披露**公司经营信息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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