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调查统计领域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目前,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类调查统计数据已成为各个公司衡量自身产品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产品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由此专业从事调查统计的公司在我国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他们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客户单位所需要的调查统计信息,再将这些数据信息以商品的形式出售给客户单位以获取报酬。然而,由于此类调查统计信息具有巨大的潜在商业利益,一些不法之徒也正通过非常规甚至直接窃取的手段获取此类信息再转卖给客户单位以获取非法利益。
近日,我市江干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某大型广告研究公司A(专门从事商品市场占有统计分析)举报称:近日,该公司接其客户单位(某大型饮料生产企业)投诉,有不明身份人士致电该企业称可以以低价向其出售该企业及其它竞争企业的商品市场占有、消费者满意程度等数据。后据该企业证实该批数据与A公司提供的数据完全一致,遂该企业以调查数据被干扰为由解除了与A公司的合同,致使A公司损失300余万元。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几种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目前,经侦部门已开始对该案进行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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