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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在华被告侵犯知识产权请律师索赔50万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我们身边,每天都会有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发生,小到一些山寨产品,大到苹-果这样的巨头。

前段时间,成都律师一纸诉状将美国苹-果公司及其代理商**新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50万元人民币。目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今年3月1日,在昆明百大新天地苹-果专卖店里偶然发现,其出售的数码产品中存有《赤壁》、《倒霉熊》、《喜洋洋与灰太狼》等多部供消费者试看的中外影片。因张*雷是多部影片在云南省的版权委托代理人,而韩国动画片《倒霉熊》正是其代理的影片之一。出于职业习惯,他立即致电《倒霉熊》中国大陆著作权人——**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从未向苹-果公司授权该影片的相关版权。

3月2日,真元公证处对其在百大新天地苹-果专卖店体验式浏览及购买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中写道,“公证人员选择一台苹-果电脑进行体验浏览,发现该台电脑中存有包括《赤壁》、《闪电狗》、《倒霉熊》等影片,消费者均可自行点击观看。同时,据苹-果专卖店工作人员介绍,消费者若购买苹-果电子产品,均可为消费者新购电子产品免费装载电影、音乐、图片等文件”。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张*雷购买了两部苹-果电子产品,专卖店工作人员免费为两部产品装载了上述影片。

事后,又请公证人员对其在昆明新西南百盛苹-果专卖店的浏览《倒霉熊》等影片的行为进行公证。张*雷说,**新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昆明的三家苹-果专卖店的体验产品中均存有该部电影。

据了解,**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韩国动画系列片《倒霉熊》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享有全片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放映权。

3月23日,受**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向苹-果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苹-果公司对其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4月7日,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苹-果公司回复张*雷:“苹-果公司的调查发现中国个别一些自称为‘苹-果授权经销商’的零售店商实际上并未获得苹-果公司的授权。这些声称侵犯了苹-果公司在中国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多项权利。苹-果公司现正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处理此侵权行为。”

该回复称:“苹-果公司的调查没有发现它或者它的员工从事您所声称的行为。如果您所主张的行为确实存在,这些行为是经销商的行为,而不是苹-果公司的行为。我们再次强调这些经销商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它们既不由苹-果公司拥有,也不受苹-果公司控制。苹-果公司不应就这些经销商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尽管苹-果公司在昆明既不拥有任何经销商也不控制任何经销商的日常经营活动,但从善意的角度出发,苹-果公司已经联系了昆明的每一家经销商,要求他们不要从事您所主张的行为。”

但成都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昆明的专卖店是苹-果授权的,他既是授权人又是受益人,对其经销商有监督的责任,更何况在苹-果官网上还醒目地标出**新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新西南专卖店是苹-果的优质经销商,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掌握的证据可以证明,如果苹-果公司不是直接涉嫌盗版,至少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提出的这起诉讼中,**天络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仅要求苹-果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停止侵犯行为,还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并在各大媒体及苹-果公司官方网站公开道歉。

张*雷说,对于苹-果认为其“不应就经销商的行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回应有些失望。“苹-果在世界范围内有着良好的口碑,这是它多年来努力的结果,也是企业成功的体现。尊重知识产权在全世界都是平等的,面对跨国企业,我们维权困难,成本较高,况且在云南几乎没有成功的先例,现在我们也是压力重重。”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表达了不同观点:“苹-果公司是生产制造商,它的产品具有下载和播放功能,这种侵权行为因此项功能引起,而这超出了苹-果的可控范围。经销商的侵权行为是毋庸置疑的,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经销商行为是苹-果公司授意、默许的,或者是在该产品出厂时相关影片即已上载,否则把苹-果也列为被告就有些牵强。”如果您想在线咨询法律问题,就请来上海免费法律咨询或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601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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