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走私行为以及走私罪的处罚
走私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走私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它不仅影响国家税收,冲击本国工商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有极大的危害性。
一、走私行为的认定
1.未经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5.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6.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二、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于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均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走私淫秽物品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其他均为死刑。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罪的处罚作了修订,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之外的特殊货物罪的死刑。
1、走私普通货物罪: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走私特殊货物罪:
(1)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③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④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⑤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单位犯走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应规定处罚”。
三、走私的分类
1、通关走私。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口岸,以伪报、藏匿、蒙混和闯关等隐蔽而不被海关察觉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禁止或限制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伪报是指表面上接受海关监管,但不如实申报。常见的伪报内容有:货物和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贸易性质等。
藏匿是将携运的进出境货物或物品隐藏在允许进出境物件的某一个部位,随该物件一同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
闯关是指行为人不向海关申报,也未藏匿应申报货物或物品,利用海关监管漏洞,乘机携运应申报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行为。闯关走私主要发生在旅客进出境过程中,走私者利用海关红绿色通道制度允许旅客选择绿色无申报通道进出境的便利,将国家应税、禁止或限制的货物物品携带进出境。
2、绕关走私,是指不经过国家口岸和准许进出境的国境、孔道而非法携运应税、禁止和限制货物或物品进出境的行为。绕关走私者一般在私货目的地或沿海设有走私基地,熟悉边境双方情况,并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方便的运输工具。绕关走私在我国常见于陆地边境和海上。从事陆地边境进行绕关走私的人,主要是走私集团、少数边民和合伙结帮者。海上绕关走私者,一般都拥有海上运输工具,走私数额巨大、行动迅速。近年来,走私分子用先进技术装配船舶,将普通船舶改装成飞艇进行走私,走私和反走私的较量越来越激烈。
3、后续走私,是指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牟利的行为。后续走私是利用监管由口岸向内陆延伸的后续监管中,逃避海关监管销售、转让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行为。国家规定此类货物在未办结海关进出境手续前,不得擅自销售或转让。
4、准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的行为。这两种行为或是在进出关境、逃避海关监管的预备阶段,或者在已逃避海关监管、私货已进境正销售处理阶段。由于它们和走私行为密切相连,称为准走私。
5、集团走私,是指为了长期从事走私活动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专门走私的犯罪组织。走私集团组织分工明确,纪律严明,首要分子遥控指挥,核心人员紧密配合,资金雄厚,人员齐备,走私规模大,通讯设备先进。**走私集团有专用运输工具、武装保安人员和其他必备仪器装置。有的走私集团还建立了运私线、联络站、销售网和预防失手措施。他们经常以一地为中心,以四周的国家或地区为目标,进行走私贩私活动。如,湛江、厦门特大走私案就是走私集团犯罪案件。
6、法人走私,是指法人组织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标,违反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法人走私主要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走私案值一般较大,走私手法主要采取伪报进出口货物名称、数量、价格和原产地等技术性走私手段,走私渠道主要在货运渠道和加工贸易中,对国家经济利益损害极大。
7、水客走私,又称为单帮走私。从事水客走私的人进出境较为方便,熟悉两地的价格行情,专带差价较大的商品,数量不大,但进出境次数多,损害了国家对进出境制度的管理和经济利益,在走私活动中较为特殊。
四、我国当前走私犯罪的主要特点
1、走私犯罪涉及面、涉及单位,涉及人员、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内地走私趋于严重。走私物品的种类几乎囊括了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文化产品﹑文物﹑毒品等各个种类,且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走私犯罪涉案经济数额巨大的重特大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危害严重,并且是目前走私犯罪的主要特点,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
3、单位走私严重是我国目前走私最突出的特点。根据不同案值,约10%至80%的走私活动是单位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不断上升,不仅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也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4、实施走私犯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狡猾诡秘。如,伪报逃税﹑倒卖进料加工料件、成品﹑海上偷运﹑“三假”走私﹑涂改﹑伪造单证﹑印章﹑签名﹑转关运输“非料”﹑进出口货物夹藏,出售特定免税货物,运输工具藏匿等。
5、走私犯罪出现国际化﹑集团化﹑暴力化的趋势,境内走私集团与境外走私集团的勾结愈加紧密。
五、我国走私现象加剧的原因
1、我国缉私能力不足,缉私执法不严,刑事打击不力是加剧我国走私现象的法律原因。
目前,走私犯罪日趋现代化,并拥有现代化的通讯交通工具,以对付缉私、查私活动。走私分子获取暴利资金雄厚,不仅改善走私装备,而且利用资金拉拢腐蚀查私工作人员、在缉私队伍内部安插内奸,利用情报走私。与走私犯罪组织的先进设备相比,中国的缉私力量明显不足,尤其是缉私人员素质不高,物质条件落后,难以有效地缉获走私犯罪。
在缉私执法活动中,监督不利,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反而出现“以补代刑,以罚代刑”现象。有的海关和司法机关碍于“人情”,“关系”,收受贿赂,对走私活动不予查处或支持,纵容,包庇。有时在行政干预下,对走私案件“以罚代刑”,或从轻处理。致使一些走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气焰嚣张,使走私犯罪愈演愈烈。
有效的刑事制裁是对付走私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正确实施刑罚打击走私,可以产生有效的威慑力,使受到处罚的走私犯罪犯罪分子接受教训不再走私,也可以使其他准备走私的人抑制犯罪心理,终止犯罪行为。由于目前很多走私案件的处理是以罚代刑,刑事打击不力,致使走私犯罪成本过低,反而给走私者带来一种安全感,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从而肆无忌惮的进行走私,使走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
2、国内外同类商品价格差过大是造成走私现象的经济原因
国内外商品差价悬殊,是走私犯罪产生的经济原因。国内市场的许多商品与国际市场上的同类商品之间的差价悬殊。很多同类商品的国外价格低于国内同类商品价格将近一倍,虽然我国对许多商品降低了关税,但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关税仍然较高。由于这一原因,一些不法分子依靠冒险走私就可以获取巨额利润。在高额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走私活动进行纵容和支持,促使走私活动日前增多。如多年前笔者所地的政府、甚至边防武警、海关都不同程度上参与走私活动,甚至在中央禁令下达之后,仍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纵容并参与走私。经济利益的诱惑,使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成了走私活动的“防空洞”,“保护伞”。
3、国家外贸管理制度不健全,是造成走私犯罪加剧的制度原因。
我国对外贸易的管理体制,国内市场管理体制以及财政管理体制,面对国际经济的迅速发展没有及时完善,甚至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缺陷。特别是对海关检查人员素质管理方面,存在若干问题。由于许多海关的人员素质不高,法律观念较差,其中有一部分人不仅放纵走私,甚至参与走私,使走私畅通无阻。而这些敢于违法的海关人员之所以如此而为,关键是能够利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目前走私分子利诱海关工作人员参与或掩护走私犯罪,已经成为许多海关管理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4、我国周边地理条件便于走私,是走私加剧的地理原因。
我国陆地边境线长达2.1万多公里,海岸线长约1.8万公里,南临港澳,东与台湾岛隔海相望,西南毗连“金三角”,“陆路”通达,海路、水路方便,这一特殊地理位置,便于进行走私活动。韩国、日本等国以及港澳台地区的走私物品大量流入大陆,而大陆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制品﹑金银及制品等也极易流入国外。由于地理原因对走私的影响较大,应该针对不同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制定不同的治理措施,予以重点防治。
5、人们对走私违法性质认识不足,是导致走私加剧的观念原因。
由于走私犯罪并不直接侵犯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甚至也不具体侵犯到任何单位的利益,甚至走私活动能给某些人带来好处。因此,人们对走私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许多走私的人甚至包括海关和司法部门对走私犯罪不是深恶痛绝,有时甚至对走私犯罪进行放任,纵容,甚至是支持。相反,走私犯罪分子本身并不认为这是犯罪行为。
六、走私的社会危害性
1、走私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危害国家安全。
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以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它税费,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为主要职能。海关是国家主权的象征,走私逃避海关监督,直接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走私泛滥,如不能制止,将导致国家海关职能的虚空和海关的虚置,致使国家主权受到损害。而走私毒品、文物、珍稀动植物物种、武器弹药、淫秽物品等出入境,直接会影响到中国的国际形象,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
2、走私影响国家税收
税收是国家最有力的财政工具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代表国家行使的重大职能之一,对外贸易量的日益扩大,关税和其他税费比重也越来越大,成为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走私的主要目的是逃避国家税收,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走私能造成的国家税收严重损失,如,1997年海关共查获走私案件1446起,追缉被偷逃的税款总额为14.85亿元,而未被查获的偷逃税款,至少在查获数额的一倍以上。走私行为偷逃国家税收,可以使国家失去了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使国家资源落入犯罪集团的腰包,最终损害综合国力。走私还将使国家对进出口物资失控,使关税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失去作用。
3、走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威胁民族工业的生存和发展。
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是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的基础。走私进口的物品在市场上销售,其价格相对于正常进口的物品会低很多,不仅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同时,将国内货物﹑物品走私出境,还会严重影响其他外贸经营者的正当权利,影响我国商品在其他国家的声誉,破坏对外贸易秩序。
严重的走私能损害石油、化工、化纤、食用油等行业的国家重点企业的发展,如1996、1997两年走私食品油大举进犯国内市场,导致国内油脂企业油品大量积压,企业开工不足,销售不畅,造成企业大量资金被占压,减产、停产,甚至倒闭,造成职工大量下岗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如受走私石油的影响,1998年一季度全国石化行业就亏损30亿元。中国化纤行业亏损的企业达60.18%。1998年7月国家加强打私力度之后,全国各类受到影响的企业利润均大面积回升。可见,走私危害民族工业,破坏经济建设。民族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民族工业的巩固和发展,是一个国家政治独立,民族进步的经济基础。走私活动逃避海关监管,大量走私货物品进入国内,会冲击国内市场,夺去国产工业品市场,使国内工业产品卖不出去,导致国内民族工业的萎缩,给国家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走私活动的泛滥,将极大地增加民族企业的发展和改革的困难,影响了民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4、走私泛滥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诱发犯罪。
走私活动可以快速发财,会象传染病一样腐蚀人们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滋生腐败现象,驱使人们去铤而走险。而淫秽物品,毒品的走私不断侵蚀我国沿海和边境地区,并逐渐深入到内陆,其对社会风气的毒化作用是非常大的。
走私犯罪经常和其他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如湛江、厦门大型走私案背后不仅有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还有官员贪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活动。海关、边防、公安、海警、商检、港务、船务,地方官员、中央高官都有人涉入案件被判刑。走私活动泛滥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损害了政府管理职能,腐蚀了一大批党政干部,致使走私加剧腐败,腐败保护走私,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走私犯罪往往形成犯罪集团和组织,犯罪集团之间为了霸占市场,经常各霸一方,火并事件时有发生。毒品,淫秽物品屡禁不止,容易诱发性犯罪﹑暴力犯罪﹑嫖娼﹑卖淫﹑吸毒等一系列犯罪活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正在由城市扩展到农村,由沿海扩展到内陆,并波及到边远山区,破坏社会稳定,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七、遏制走私活动的对策
走私犯罪活动是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要遏制走私犯罪,就必须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并动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综合治理措施才有可能使严重的走私现象得到遏制。
适当放松外贸管制,确定合理关税。
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严格,关税较其他国家高,导致国内外同类商品价格差过大,致使一部分人在高倍率经济利益驱动下,甘愿冒着风险走私。适当放松外贸管制,确定合理关税税率,可以减少走私的利益诱惑,能够从源头上缓解走私活动。关税过高,就有人通过走私偷逃,不仅国家收不到税,还刺激了走私活动的发展。我国应该加速发展国内经济,通过适当放松外贸管制的做法以控制走私活动,使之逐步减少。当走私利润没有诱惑力的时,走私减少将是必然的。
2、提高国内企业竞争能力,缩短商品价格差距。
国内外同类商品差价悬殊,除有关税机制起作用外,我国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高、质量低、竞争能力差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质优价廉的国外一些产品通过走私渠道进入我国,就很难遏制走私。如果我们能有效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就会形成与国外同类商品相当的竞争能力,就可以使同类商品差价和质量差距在同一水平上进入市场,这就能有效减少走私行为。因为当国内产品具有与国外产品相当竞争能力的时候,走私分子就无利可图,该种商品就不会有人走私。
3、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反走私管理机制,最大程度地限制地方保护主义纵容走私现象。
我国的走私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冲突,由于一些地方的经济不发达,而走私可以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地方保护主义也就应运而生。某些地方对走私犯罪活动的纵容,甚至鼓励,是当地走私犯罪活动长期猖獗的主要原因。要想全面治理走私活动,则必须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应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监督,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反走私管理机制。一方面对外贸活动应给地方放一些权力,使其一定的外贸自主权,并扩大地方自主经营权,缓解地方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消除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心理,从而减弱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应该考虑由中央统管的反走私收缴利益向地方分成,使地方在反走私管理体制下具有一定收益,也可以有效提高地方的反走私主动性,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如果能够通过这种体制上管理使地方收到效益,那么单位走私严重的局面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地方保护主义纵容走私的情况将极大减少直到灭绝,在总体上使走私活动得到控制。
4、加强缉私队伍和装备的建设提高中国缉私能力。
目前我国的缉私能力相对较差,这也是走私活动难以被遏制的重要原因。反走私离不开缉私工作,只有提高走私案件的查获率,才可以消除走私分子的侥幸心理,减少走私犯罪。我国应该加大对缉私力量的投入,不仅保证缉私人员的数量,以解决许多口岸缉私力量不足的状况,还要提高缉私人员的素质,使之成为反走私活动的强大力量。但缉私活动离不开装备、设施,面对国际走私活动依靠高科技手段的情况下,我国必须加大对缉私活动的装备投入,我们如果有了比走私分子更高级的装备,那么反走私就容易取得成功。
国家要加强反走私管理机制的建设,由国家统一管理协调各缉私部门的关系,使缉私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目前我国公安,海关,工商,边防,税务,渔政,民兵在缉私工作中各自为战的局面必须统一起来,形成整体作战能力,才能使我国整体缉私能力迅速提高。
5、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的综合治理,控制大综货物走私活动。
当前许多大宗货物是通过船舶走私入境的,这说明我国对船舶、港口、码头的治理制度并不完善,并有漏洞。应该加强对船舶、港口、码头的管理,特别要加强技术监管,使各类大综货物利用船舶、港口、码头走私没有机会,就能够抓住遏制走私的关键。对船舶、港口、码头反走私管理,需要充分发挥缉私机构以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作用,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涉及进出境业务的各个部门和管理系统应加强协调,形成整体反走私的管理局面。
6、加强国内市场管理,使各类走私货物无法在市场上销售,彻底堵住走私犯罪后路。
走私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必须要能够销售出去,如果没有需求者,任何一种走私活动也不会发生。控制市场、管理市场,使走私货物在国内市场无法销售才是治理走私活动的关键。中央提出的“海上抓,岸上堵,口岸查,市场管,处罚严”这五项反走私工作方针中,加强市场管理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和一项对策。缉私部门应该与海关、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充分协作,加强对国内市场的管理,建立各种商品的电子档案,使市场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价格规范,销售有序,就可以有效断绝走私货物来源,从而有效控制和预防走私犯罪。
加强法制力度,依靠严刑竣法震慑走私犯罪分子。
古今中外,治理犯罪没有刑事制裁不行。刑事制裁的特点是打击力度大,作用时间长,对于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因为人们对于走是否属于犯罪有不同认识,舆论的谴责力度差,走私分子犯罪感薄弱,社会监督和教育作用软弱无力。只有加强法律的打击力量才可以产生威慑功能,并形成强化的教育功能。我国打击走私的司法力度不够,甚至重罪轻判现象经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则必须提高司法打击走私的力度。我国对于走私活动的刑规定是明确的,关键是如何运用刑事武器去打击走私活动。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反走私机构启动司法程度有障碍,由于地方行政干预、认识观念方面的影响,致使一些走私案件被“以罚代刑”给消化了,从而造成了打击走私不利的局面。加强刑事制裁反走私,对于遏制走私犯罪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总之,反走私斗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长期任务,大力开展反走私斗争,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是直接关系到国家兴衰存亡的大事,切不可漠然视之,掉以轻心。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我们必须把打击走私工作放到一个重要位置,以保证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正常发展,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建设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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