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农罪的立案及处罚标准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23条规定: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处罚标准
依其情节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生产假农药和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农药以及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及其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与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根据两高的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主要以二万元为起点。
2、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
重大损失,主要以十万元为起点。
3、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别重大损失,主要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4、生产假农药和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农药以及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及其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与种子,未给生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构成本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5、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构成此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8、根据《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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