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农罪解析
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以不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物质冒充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是指以不合格的或者已经失效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坑农罪是一个限制性罪名,包括生产假农药罪、销售假农药罪、生产不合格农药罪、销售不合格农药罪、生产假兽药罪、销售假兽药罪、生产不合格兽药罪、销售不合格兽药罪、生产假化肥罪、销售假化肥罪、生产不合格化肥罪、销售不合格化肥罪、生产假种子罪、销售假种子罪、生产不合格种子罪、销售不合格种子罪。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及构成此罪,根据具体行为确定罪名,同时具以上两种以上行为的,属于一罪,不重复定罪。
本罪是结果犯,以上行为必须使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处罚。
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犯罪。无论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还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是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冒充合格的农用生产资料生产、销售的,其行为的故意是十分清楚的,目的都是为了非法牟利。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所谓农药,是指用于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
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1)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2)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3)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生产、销售上述伪劣农用生产资料,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由于上述各项生产资料的功效、作用不同,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一样,一般来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实践中一般是指造成比较严重的或者比较大范围的粮食减产、较多的牲畜的病患或死亡等。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本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另外,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认定本罪要注意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其主要是:(1)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并使之形成犯罪。
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乙两个菜农是竞争对手。甲为了打击乙,将用开水烫过的菜籽卖给乙,致使乙颗粒无收。此案甲出售种子给乙,不是为了谋利,而是为了将乙整垮,不能定销售不合格种子罪,而应当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案例二:
蒜农向商人段某打听有没有蒜-田专用除草剂。段某在明知市场上尚无蒜-田专用除草剂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将所购用于玉米田专用除草剂外包装拆去,剩下无包装、无标签的“白包”粉剂,作为蒜-田除草剂进行销售。蒜农使用该“白包”粉剂后,蒜-田遭受严重损害,数百亩蒜-田的蒜苗出现大面积枯死,部分田地甚至绝收,直接损失数十万元。
此案,段某销售的不是假农药,也不是失效的农药,不能定销售伪劣农药罪,显然,段某也不希望蒜农遭受损害,也不能定破坏生产经营罪,而应当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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