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假广告罪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市场竞争中,广告是企业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常用而有效的手段,它对于扩大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知名度,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起着重大作用。正因为这样,有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把作虚假广告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因此,都明令禁止虚假广告,现行刑法增设本罪,是十分必要的。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掌握以下几点:
其一,行为人违反了国家规定,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其二,实施了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虚假宣传的内容,可以是多种多样。对商品的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例如,把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把不含某种贵重物质说成含有该物质,把非多功能说成多功能,把无效用说成有效用等等。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承诺等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广告中,对以上任何一方面或任何一种事实作虚假宣传,都可以构成本罪。
其三,实施虚假广告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2)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一般为牟取非法利益。如果不知广告内容是虚假的,而受委托制作或者发布了虚假广告,不构成本罪。
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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