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票软件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有哪些
抢票软件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单纯制作抢票软件是否构成犯罪?
2013年2月,一起利用抢票软件“加密狗”圈票后高价倒卖案被破获,该案行为人倒卖车票1777张,非法获利140万元,共计25名犯罪嫌疑人落网。该“加密狗”软件的制作者也已经被警方控制,警方称其涉嫌非法经营罪。该起案件引发了对单纯制作抢票软件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讨论。有人认为,制作抢票软件,侵犯了铁路部门对售票的专卖权,故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有人认为,行为人制作软件,为其他人侵入12306网站提供了工具,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笔者认为,单纯制作抢票软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详述如下:
1、单纯制作抢票软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所谓抢票软件是根据铁路客运特定时期,用户购票难而研发的一种产品,是一种基于浏览器的插件,作用是增加买到车票的概率。其实质是每隔5-6秒刷新一次网页,提交一次订票请求,一旦发现有票源就立即下单购票。从原理上讲,就是用机器代替人工点击和等待,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那么,制作抢票软件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呢?
所谓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该条所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这些非法经营行为包括:(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就制作抢票软件而言,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软件必须要经过相关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而且,单纯制作软件行为并不属于经营行为,更没有扰乱所谓的经营秩序,故笔者认为,单纯制作抢票软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制作抢票软件是否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依据刑法第285条规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专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事实上,行为人制作抢票软件的目的在于抢票,而不是控制12306信息系统,这就和该罪在根本上产生区别,不能以该罪对其定罪量刑。
3、为倒卖车票而制作抢票软件的责任认定。
如果制作抢票软件的行为人主要目的是为了抢票并倒卖,或者明知对方是为了倒卖车票而将抢票软件销售给对方,依据刑法规定,其涉嫌构成倒卖车票罪或倒卖车票罪的共犯。
二、普通网民单纯使用抢票软件是否构成犯罪?
普通网民因节假日回家使用抢票软件,期望能够购买到车票,是否构成犯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可能涉及以下几个罪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或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笔者认为,单纯的使用抢票软件并不构成犯罪,这是因为,目前《刑法》规定的上述罪名在客观方面一般都表现为实施了侵入、获取、控制或是破坏的行为,并对12306网站的系统造成了伤害后果,引起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同时,在主观上对上述破坏都是故意的心理状态。但单纯使用抢票软件的行为并没有侵入到12306计算机系统或数据库,也没有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害,更没有对其进行篡改,故不符合上述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应以上述罪名对其定罪量刑,不构成犯罪。
三、利用抢票软件进行倒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普通用户使用抢票软件购票,既不存在倒卖的营利行为,也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不存在犯罪。但利用抢票软件大量抢购车票然后高价倒卖的行为,实际上破坏了正常的购票及其管理秩序,其使用抢票软件是其倒卖车票的准备行为,按照刑法理论,已经涉嫌倒卖车票罪。
倒卖车票罪,是指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利用抢票软件购票后再以高价倒卖,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人达到认定本罪的数额要求,就可能认定其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抢票软件所造成的争议,实质上还是公平之争。铁道部推广使用12306网络、电话订票系统是为了保证购票人的公平,但由于订票量过大,网站的不完善,使得公平无法实现。而使用抢票软件购票实际上就等于插队,破坏了购票的规则,变相侵占了他人的利益。这种行为,确实对其他购票人不公平,但依据刑法规定,不应一律认定其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其行为和实际危害性来认定。整体上来看,只要行为人不涉及倒卖车票,一般均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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