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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老板识破"调包计",用调包计偷东西构成犯罪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事件经过】

3月13日一大早,巨峰镇一家小超市门口停了一辆外地牌照的黑色轿车,车上下来一个身材削瘦,却身穿大袄、操着青岛口音的男子。男子进到店来,先是打量四周,接着就把目光落在摆放香烟的货架上看来看去,不一会儿,就让老板拿香烟,而且开口就要六七条。

店老板以为等来了难得的大生意,便按照男子的要求从身后的柜台里拿出三条南京、一条芙蓉王、一条泰山、一条沂蒙山递给了男子。

男子将香烟逐条看了看后便将几张百元钞递给了老板,在店老板回身找零钱的工夫,男子说:“老板,你的烟怎么这么贵,我在其他地方买的时候不是这个价啊,我还是不要了”。

发现端倪稳住嫌疑人

本来还很高兴的老板一看这么一笔生意就这样泡汤了,感觉很是沮丧,没有细看就将男子退回的六条香烟放回货架。就在准备把钱退给男子的时候,老板心里起了嘀咕。想到前两天派出所民警搞的“防盗、防骗、防火”的宣传活动,其中就有不法分子用类似的手段盗窃香烟的案例。

于是,老板不动声色又将货架上的香烟清点了一下,随即发现了端倪:男子退回的六条香烟外包装封口是用透明胶带粘上的!再仔细一看,六条香烟的包装上都没有烟草销售专用编码。

发现这一情况后,老板意识到自己“中招”了,男子肯定是趁自己转身拿烟和找零钱的工夫把真烟给“调包”了!为了稳住该男子,争取时机报警,超市老板假借超市生意不好,想低价把香烟卖出为由,就和男子攀谈起来。

择机报警抓住嫌疑人

就在这个时候,超市老板娘来了,老板暗示老婆快报警!巨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超市内将男子控制。经查,被抓的男子王某,是青岛胶州市人,没有正当职业。在其驾驶的黑色轿车后备厢中,民警搜查出多个品牌的假烟30余条,价值1万余元。

原来,案发当日,王某驾车从胶州出发,准备去临沂作案。在途经巨峰镇时,王某就想“小试牛刀”,碰碰运气。于是王某就选择了一家地理位置相对偏僻、规模较小、人员少的超市,采取以假乱真的方式进行盗窃。

在确定好作案地点及对象后,王某便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烟藏在身上,再进店以购买高、中档香烟为诱饵,反复要求老板拿取、调换香烟,拿到香烟后便将钱付给老板,就在老板拿取、调换香烟,以及找零钱的空当,他用随身携带的假烟“调包”真烟。

完事后,再以香烟的价格太贵或商家不能提供正规发票为由,将已经“调包”的假烟退给店主,如果店主防范意识不强就“中招”了。

流窜多地疯狂作案

经过讯问,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外,自年初以来,王某还先后窜至潍坊市城区、诸城市、淄博市沂源县,岚山区高兴镇等地的超市,多次通过调包手段盗窃香烟的犯罪事实。民警认为此案重大,立即将案情向刑警大队报告。刑侦民警接手此案后,进一步深挖,促使王某交代了其他犯罪事实。

案发当晚,刑侦民警连夜赶赴胶州市,从王某家中搜出假烟20余条,用于制假的散装、劣质香烟30余盒,香烟包装盒10余个。

目前,王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解读】

掉包偷东西如果达到一定数额,会构成盗窃罪,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或其他构成盗窃罪的条件,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反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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