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谈恋爱记录每笔开销分手欲AA被拒直接抢,男子构成犯罪吗
【事件经过】
5月3日,接到小梁的报警后,石坪桥派出所民警仔细询问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小梁与男友小王交往一年,前几日两人因性格不合,决定分手。分手当天,两人为了钱的问题还闹到了派出所。
小梁说,小王有一本记账册,细致记录下了两人交往时的每一笔开销。在提出分手后,小王就拿着账册要求她分担交往期间一半的费用。小梁拒绝了,两人为此就闹到了派出所。
“手机和钱,肯定是他拿走的。”小梁告诉民警。随后,民警联系上小王协助调查。小王承认,手机是他拿走的。
“买这手机时,我也出了钱的。”面对民警的询问,小王也理直气壮地说,在两人交往的一年期间,自己为小梁购买过礼物,生活开支也全由自己支付,有账可查的花费就达到2万元。现在闹分手,他只要求女方支付1万元,也算是平摊费用,但小梁却不愿意支付任何费用。再加上小梁购买手机时,他也出了部分钱,这才理直气壮的将手机抢走。
民警告知小王应与女方协商解决此事,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更不要以身试法,触犯法律的底线。后民警将此事记录在案,但因此事属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民警建议小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解读】
男子构成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末造成残疾的;冒充警察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需要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的次数、数额、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伤残等级一级,可以增加二个月六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抢劫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三年的刑期;
(6)抢劫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个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dao具等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伙同他人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劫的。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