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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讨医疗费上访获罪入狱3年后被判无罪,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期限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车祸后为讨要医疗费,多次信访无果

事情要从2006年说起。当年12月2日,王*保乘坐弟弟驾驶的电动车与金坛市(现为“金坛区”,下同,编者注)交通工程总公司所属的轿车相撞,王*保头皮挫伤、多处软组织受伤。事发后,金坛市**工程总公司就王*保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同月13日,金坛市人民医院在对王*保做核磁共振检查时发生意外,王*保左侧神经受损,为此他继续在该院治疗,直到2007年11月出院。

王*保称,由于肇事方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他于2007年11月份向金坛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损失,被法院驳回。事后他多次找交通局主张医疗费用没有成功,只好到金坛市信访局反映情况,当时信访局称帮助解决协调,并给出具体方案,方案之一是“在做医学鉴定之前,协调医院继续治疗,继续用药”,但王*保去医院,被告知并未接到通知,拒绝给他挂水。此后,王*保又多次找信访局,但未协调成功。

4次到政府门口讨说法,被立案侦查

为了维权,王*保选择到金坛市政府门口,希望市领导出面协调。据金坛法院(2008)坛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中称,经查明,2007年12月28日上午,王*保与妻子袁某、姐姐王某带着长红布条及长柄雨伞到金坛市政府西大门,三人轮流用红布条拦在门口,不让车辆及人员进出。王*保用雨伞尖戳、捣执勤的民警,并将一名民警的左手手背抓破。另外,2008年1月4日上午,王*保与袁某、王某再次到金坛市政府,在1号办公楼,欲强行闯入楼上办公室,执勤民警阻拦,王*保将执勤民警颈部抓破,将一保安右手咬破。

判决书中称,2008年1月7日上午,王*保与袁某等人携带稻草、被子、痰盂等到金坛市政府西大门,阻止车辆进出。2008年1月9日上午,王*保与袁某、王某到金坛市交通局,滞留在该局会议室,致使该局原定下午1点半召开的会议无法举行,之后王*保等人被警方带离现场。

2008年1月9日,金坛市公安局对王*保等人先后4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立案侦查。后王*保被提起公诉。

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获刑入狱

昨天,记者看到了金坛法院(2008)坛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称,王*保为了达到迫使市政府及交通局向金坛市**工程总公司进行干预、以实现其向该公司索要所谓的经济损失的目的,先后4次纠集妻子袁某、姐姐王某等人到金坛市政府及金坛市交通局,拦在政府大门,拦阻车辆、人员进出;强行冲闯政府办公楼,强占办公场所;对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及保安进行辱骂、殴打,致使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对于这些事实,王*保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

判决书称,王*保纠集多人多次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系首要分子。法院判王*保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9日。

王*保不服判决,上诉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3日,常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再审

改判无罪,当事人拟申请国家赔偿

2008年7月22日,王*保拒绝在常州中院宣判笔录上签字。不过,王*保仍然入狱服刑。2011年,王*保获假释。

2014年3月,王*保向常州中院递交申诉状,同年4月,常州中院对王*保申诉同意立案,但同年9月,常州中院驳回王*保申诉。2014年9月,王*保向江苏省高院提起申诉。2015年11月,省高院发出《再审决定书》。

昨天上午,王*保再审一案在江苏省高院开审。经过庭审,省高院最终宣布王*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名不成立。听到这一判决,王*保当庭号啕大哭,这位不善言辞的农民说不出话来。王*保的儿子感慨地说:“为了这一判决,我们等了8年多。”

王*保坐牢3年多,如今省高院判他无罪。王*保及辩护律师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下一步拿到判决书后,他们将依法提出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就王*保来说,他从被拘留到假释,一共是3年零10天,应该按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这些天数计算。

昨天,王*保的辩护律师唐*进告诉记者,去年他曾为王*保做过计算,按当时的标准,他计算出的数字是20多万,这其中已经包括了精神赔偿部分。今年的标准应该比这个数字略高一点。如果按现在计算,粗略算下来,王*保可申请国家赔偿30万元左右。

【法律解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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