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盗面包车财物屡次下手获刑,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事件经过】
被告人黄某,男,天津人,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7月的某天晚上,黄某在本市河东区大桥道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丁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灰色面包车内窃得钱包一个、卡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余元、身份证等物,逃离现场。7月底的某天上午,黄某在本市河东区红星美凯龙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长安面包车内窃得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物,后逃离现场。当天11时许,黄某在本市河东区某小区楼下,再次采用拉车门的方式,从被害人林某放在楼下的面包车内窃得云烟一盒,欲逃离时,被林某当场抓住。被告人被抓获后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河东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律解读】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一般规定
(一)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1、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2、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3、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4、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5、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发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一般、重大、特大盗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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