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藏毒入境机场被查,运输毒品怎么处罚
【事件经过】
据悉,两人同是一个贩毒集团的马-仔,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了解,4月19日下午5点半,一名尼日利亚籍男子通关时,走路姿势与常人不一样,引起了北京海关隶属首都机场海关旅检现场关员的注意。该旅客身着棒球衫、牛仔裤,身形较瘦,行李简单,仅随身携带一个双肩背包,带有大量中文手写的订购服装票据。
据介绍,该旅客自称到广州做服装生意,对于海关关员提出的服装类问题也对答如流,非常配合海关对其进行行李和人体检查。但当海关关员要求其脱下所穿厚底鞋进行查验时,该旅客突然神情慌张。经过X光机查验,鞋底图像异常。海关关员对鞋底可疑物进行开拆检测,发现了白色粉末状可疑物。随后,海关关员发现男子携带的钱包清空后重量异常,经开拆检测,也发现了可卡因可疑物。
当天,海关关员还发现另一名尼日利亚籍男旅客存在异常,他与此前被查的男子虽不是同时订票,但二人的往返行程完全一致。海关关员将其拦截住,发现其说法与前一人完全一致,而且这名旅客本身也有腿部疾患,行走时步履蹒跚,其所穿旅游鞋与前一人相似。经海关关员查验及初步化验,现场关员在其鞋底查获毒品可卡因可疑物。
经鉴定,两人鞋底和钱包内共查出毛重3.48千克可卡因,净重约2.16千克,纯度为80%。据了解,两人同是一个贩毒集团的马-仔,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北京海关缉私局办案人员介绍,近期外籍旅客走私毒品案件呈上升趋势,且带有一定的集团走私特征。犯罪嫌疑人以正当生意作掩护,利用身体残疾,企图利用关员的同情心使毒贩蒙混过关。此外,藏匿方式由单一藏匿向复合藏匿转变。
【法律解读】
对于运输毒品犯罪的重点打击对象,《武汉会议纪要》延续了《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包括:
(1)运输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组织、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首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
(3)具有武装掩护、暴力抗拒检查、拘留和逮捕情形的,
(4)参与有组织的国际毒品犯罪的,
(5)以运输毒品为业的、多次运输毒品的,
(6)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其中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予以判处。
与《大连会议纪要》相比,《武汉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包括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慎用死刑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当注意的各种因素。包括:毒品数量、犯罪次数、犯罪的主动性和独立性、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程度和方式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大连会议纪要》对此没有加以规定。
第二,删除了《武汉会议纪要(建议稿)》中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的相关内容。《武汉会议纪要(建议稿)》曾经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
(1)多次运输毒品或者以运输毒品为业的;
(2)运输毒品行为高度独立,且主动性强的;
(3)受雇后转而指使、雇用他人运输毒品的;
(4)获取不等值的高额报酬或者以毒品折抵高额报酬的;
(5)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的;
(6)其他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形。”我们认为,删除这一内容的原因并非是内容本身的合理性令人质疑,而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误解,以便于各级审判机关能够坚决贯彻对于受人指使、雇用参与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慎重死刑的原则。
第三,在肯定《大连会议纪要》“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又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这一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尚不属数量巨大的,一般也可以不判处死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的毒品犯罪死刑数量标准为一般情况下不低于一千克(以海洛因为参照物)。个别省份已经提高两千克以上。甚至有的省份更高,云南是三千克到五千克,尤其是西双版纳。“运输毒品数量巨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的标准,一般是指死刑标准的三到五倍的量。同时,要严格“不能排除”受雇的认定标准,“不能排除”并不是无根据的推测,也要求有一定的证据证明,只是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四,对一案中有多名受雇运输毒品的,原则上不应同时判处两人以上死刑。一案中有多名受雇运输毒品的,在决定死刑适用时,除各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数量外,还应结合其具体犯罪情节、参与犯罪程度、与雇用者关系的紧密性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判处二人以上死刑时要特别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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